患者隱瞞病史就診后死亡 醫院存過錯擔責三成

最后更新:2015-05-14 23:33:27來源:蘭州晚報

  患者前來就診,隱瞞了自己的吸毒史,院方在沒有建立門診病歷的情況下,給患者開具處方,讓患者取藥回家服用。由于不遵醫囑,患者用藥后死亡,院方因此成為被告,死者家屬討要賠償。昨日,蘭州市中院公布終審判決,院方存在管理缺失,對患者的死亡承擔三成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上午10時許,高女士的兒子趙某在永登縣某醫院門診就診時,醫生向趙某開具一份處方箋,處方載明:“姓名、性別、年齡,以及臨床診斷為‘頑固性失眠’。安定10㎎×4支,10㎎/日”。趙某取藥后帶出醫院使用。當晚20時許,趙的女友發現其渾身發抖,立即將趙某送往永登縣某醫院,但在入院前趙某已經死亡。

  發生不幸后,高女士認為由于醫方未對其子進行檢查,沒有門診病歷,就診斷為“頑固性失眠”,并開具“安定”注射液,讓其子帶出醫院使用,正是這一行為,造成慘痛的死亡結果。所以,她認為院方應對其孩子的死亡負責。為此,高女士申請蘭州市衛生局委托鑒定。2013年3月28日,蘭州市衛生局委托蘭州醫學會進行鑒定,鑒定書分析意見:“經醫患雙方陳述、答辯、專家組質詢,討論、投票一致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醫方診療過程中未違反《精麻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由于未做尸檢,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確診斷。但醫方在診療中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造成無門診病歷及搶救記錄。”

  去年4月9日,高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永登縣某醫院賠付277692.80元。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衛生部發布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雖然開具處方的行為未超過7日的常用量,但醫院在給趙某診療過程中,未建立相應的門診病歷資料和搶救記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推定被告永登縣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而死者趙某未遵醫囑,在死亡前注射了4支“地西泮”,并在就診時隱瞞了吸毒史,故趙某對其死亡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永登縣某醫院承擔30%責任,賠償高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4358.25元。

  宣判后,永登縣某醫院不服,向蘭州市中院提起上訴,蘭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