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毒梟假釋期內又販毒50余公斤被判死刑

最后更新:2015-05-14 23:33:32來源:中國甘肅網

  原標題:假釋期內,女毒梟又販毒50余公斤

  省高院終審:云南女子羅春香判處死刑

  云南女子羅春香曾經因走私毒品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之后獲減刑、假釋。2010年,羅春香走出監獄后,卻再次伙同他人販賣海洛因50余公斤。2014年6月,蘭州中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羅春香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兩名同案犯也被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后,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4年12月17日,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5月13日,記者獲悉,省高院日前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出生于1975年的羅春香是云南大理人,2003年9月,因犯走私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4年3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2010年被裁定假釋。2012年初,在假釋期內,羅春香又跟同居男友共同預謀購買毒品海洛因運抵蘭州等地進行販賣。經羅春香聯系,男友與其弟于同年8月至10月間,前往緬甸購買毒品海洛因。接著,羅春香電話指揮出生于1991年的新疆人牟強,先后3次在云南省大理市從他人處接收毒品海洛因,并將接手的毒品藏匿在羅春香事先承租的大理市下關鎮的一處房屋內。

  2012年11月,羅春香先后兩次從其承租屋內取出部分毒品海洛因后,又聯系交給1986年出生的甘肅東鄉人牟合麥,由牟合麥轉交他人。同年11月26日上午,當羅春香再次將裝有海洛因的塑料袋交給牟合麥時,被警方抓獲,當場查獲毒品海洛因2001克。后警方在羅春香房間查獲毒品海洛因共計50445克。除此之外,警方還從羅春香居住的大理市房屋內,查獲現金64萬元及分別存有14萬元、15萬元的兩張銀行卡。

  2014年6月19日,蘭州中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羅春香販賣毒品,在其出租屋內當場查獲海洛因數量巨大,羅春香負責聯系毒源、承租藏毒窩點,且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在假釋考驗期內又販賣毒品,應依法撤銷假釋從重處罰。遂判決羅春香犯販賣毒品罪,與未執行完畢的余刑3年5個月零1天,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的牟強、牟合麥被判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羅春香等三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省高院二審認為,羅春香直接具體指揮牟強接運毒品實施囤積、將囤積藏匿的毒品分次取出交給牟合麥轉交他人,并承擔牟強和牟合麥在大理的住宿、生活費用,其在整個案件中行為積極,并獨立完成,屬主犯;羅春香屬毒品再犯,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從嚴懲處。牟合麥、牟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故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蘭州晨報 記者 董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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