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人因非法排放79噸強酸廢水坐上被告席
最后更新:2015-05-14 23:34:01來源:中國新聞網中新網昆明5月13日電 (李昱萱)13日,云南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向“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案件。三名被告被指控用暗管非法向河流排放79噸強酸性廢水。
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16日期間,被告人施劍磊在沒有辦理任何生產經營、環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資質的情況下,經被告人施華同意后,組織工人在紅塔區洛河鄉跨喜村委會矣讀可村施華的“原玉溪市紅塔區東方氟硅酸鈉廠”廠內使用廢的氟硅酸鈉、氟硅酸和清水生產氟硅酸鈉,將生產中產生的約79噸強酸性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至廠外的“玉溪大河(州大河)”,污染了環境。在生產期間,被告人施劍磊、施華負責聯系產品買家和收取貨款,被告人普才學負責召集工人生產氟硅酸鈉。
2014年7月17至18日,玉溪市峨山縣環境監察大隊對現場遺留的原料氟硅酸、成品氟硅酸鈉和通過暗管直接排到廠外州大河里的廢水進行取樣監測,并經云南省環境保護廳認可,所取檢材樣品氟硅酸池子液體檢測結果為:PH值為1.6;混合池子液體檢測結果為:PH值為3.4;廠外污水管排出污水檢測結果為:PH值為0.76。按國家污水排放標準PH結果只有6-9的才能直接排放。經監測,外排廢水屬強酸性污染物,具有腐蝕性,屬于危險廢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施劍磊、施華、普才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劍磊、施華為主犯,被告人普才學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庭上,被告人施劍磊、施華、普才學對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均請求從輕處罰。法庭選擇擇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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