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嘔吐死”案再審 證人稱死者曾遭刑訊逼供

最后更新:2015-05-14 23:34:04來源:京華時報
于鋼峰生前全家福照片 (網絡截圖)于鋼峰生前全家福照片 (網絡截圖)

  □水果小販死于刑警大隊辦公室

  □三名涉事民警被判免予刑事處罰

  □案件因違反訴訟程序啟動再審

  2011年,33歲的于鋼峰被河南省項城市警方帶走三天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隊辦公室。警方稱其突發急病“嘔吐死”。2013年12月,3名民警被河南項城市法院判決構成濫用職權罪,但鑒于三人有自首情節、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后因于鋼峰家屬及其代理律師向多部門提出申訴,周口市中級法院指定西華縣法院再審此案。昨天,此案在河南省西華縣法院開庭審理,于鋼峰的父母參加庭審。當時看到于鋼峰被毆打的目擊者出庭作證。

  涉事三民警免予刑事處罰

  于鋼峰出生于1978年,是河南省鄲城縣人,在鄭州做水果生意。2011年10月23日,于鋼峰被河南項城市公安局民警帶走,警方稱其涉嫌盜竊一輛面包車。3天后,于鋼峰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隊辦公室內。警方向于鋼峰的家屬通報死因稱,“于鋼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發急病、口吐白沫嘔吐而死。”

  2013年10月9日,項城市檢察院對項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張向華、刑偵大隊一中隊副中隊長馬良冀、刑偵大隊一中隊偵查員劉威力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并隨后提起公訴。同年12月15日,項城市法院作出判決。

  項城市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張向華、馬良冀、劉威力在偵查于鋼峰涉嫌盜竊犯罪時,對于鋼峰違法超時傳喚、違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以至于鋼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于鋼峰系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認為,三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三人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決定免予刑事處罰。

  □案情

  因違反訴訟程序啟動再審

  據代理此案的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元介紹,最高法于2013年將此案交辦給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此后將該案轉交給檢察院。項城市檢察院于2013年10月立案,隨后3名嫌疑人投案自首。項城市法院定于2013年12月20日開庭審理此案。劉文元稱,他此前接到項城法院的電話,表示要提前到本月15日開庭,但他表明15日有其他安排,最后法官同意仍于20日開庭審理。

  劉文元告訴記者,2013年12月16日于鋼峰的父親到項城法院送材料,但卻被告知該案已經開過庭了,相關材料無法采用。第二天于鋼峰的父親被告知去法院拿判決書。“由于我們沒有參加,起訴書上也沒有我們的名字。”

  劉文元表示,按照規定,如果宣布開庭時間,應該提前3天進行通知,因此項城法院12日告訴律師更改開庭時間最早也要16日開庭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他認為這是嚴重違法的審判。同時,項城市法院未通知他們開庭就審結此案,也屬于嚴重違法,劉文元和于鋼峰的家屬向檢察院申請提起抗訴,并向多部門控告項城市法院阻礙律師參與訴訟,同時提出申訴。

  檢察院未做回復,項城市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再審的決定。在再審決定書中,項城法院稱,“本院院長發現,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經提交項城市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未能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庭審時間,程序違法,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

  決定再審之后,項城市法院經與被害人于鋼峰的代理律師溝通,申請由周口市中級法院指定再審法院。最終,周口市中級法院指定西華縣法院再審此案。

  □庭審現場

  檢方使用“舊版”公訴書遭質疑

  昨天上午9點,庭審開始。高高胖胖的張向華、身材瘦小的馬良冀以及身材高大的劉威力先后走進法庭,距離被判決免予刑事處罰1年多后,他們3人再次站到法庭上接受審理。庭審過程中,他們和辯護人都極少提出異議。其中,張向華和馬良冀對被害人于鋼峰代理律師張雨的詢問,基本給予正面回復,極少處以“時間太久記不清楚”來回答,而劉威力幾乎都以“記不清楚了、想不起來了”來回答張雨律師的問題。

  和他們相反,張雨和另一名代理律師劉文元一直在提出異議。開庭不久,他們便申請“檢察員回避”,并對西華檢察院依然使用項城檢察院的“舊版”起訴書提出異議。

  “周口中級法院指定函指定西華法院審理此案,這種管轄發生變更的情況下,表明西華檢察院有完全的起訴權,他們應該提出自己的起訴書,而不是使用原來項城檢察院的起訴書。”張雨說。

  律師提出的異議,最終被法官當庭駁回。法官表示,按照規定,再審案件檢方可以不變更起訴書。同時,檢方回避的申請也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被告人稱局長指示“監視居住”

  “是周局長給辦理的監視居住。”庭審調查過程中,張向華承認自己存在“超時”的問題,也未按規定執行監視居住,他稱這是為方便讓于鋼峰在刑警隊里“監視居住”。他還表示,“監視居住”期間于鋼峰一直戴著手銬,也有腳鐐。但他強調稱,這些他都是受周局長指示而執行的。此外,張雨還詢問張向華“周局長是否曾派來巡防隊員,對于鋼峰進行監視居住?”張向華承認確有其事。

  馬良冀則表示,認為自己不是主辦民警,僅參與過兩次看管于鋼峰,由于是張向華和劉威力兩人去向周局長匯報的案件情況,所以他并不了解周局長的指示內容。出生于1983年的劉威力說,他記得是和張向華一起向局長匯報案情,不過半途他就離開了,對于匯報內容以及周局長的指示“想不起來了”。

  周局長即時任項城市公安局局長周運杰,案發后調任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局長。“正因為周運杰作出對于鋼峰監視居住的決定,并調來10名巡防隊員對其進行監視居住,才有后來于鋼峰的死亡,所以我們要追加周運杰為被告人。”劉文元說。

  □庭審焦點

  1于鋼峰是否曾遭受“刑訊逼供”?

  證人出庭稱死者曾遭“刑訊逼供”

  于鋼峰的代理律師劉文元和張雨認為于鋼峰曾遭刑訊逼供,并申請證人王永出庭作證。王永和于鋼峰一起參與盜竊面包車,被判刑并于去年10月服完刑。

  “是我帶著張向華他們一共4個人抓的于鋼峰。”王永回憶說,2011年10月22日他被抓后,于23日帶著民警抓到了于鋼峰。“我們倆以前不熟悉,就見過兩次面,就為了這車的事我們才認識的。”王永說,他也遭到了刑訊逼供,“看我的牙,被打掉了兩顆,還有一顆門牙松動了,我身上有很多電擊留下的痕跡。”王永先是指著自己的門牙,然后又撩開衣袖展示他的傷情。

  王永說,自己兩次目擊于鋼峰被打。第一次是他錄完口供后,去于鋼峰所在的審訊室簽字。他看到于鋼峰身上全是腳印,還有人正往于鋼峰身上踢。王永說,他是在另一間審訊室做的筆錄,當時負責看守他的民警還指著被打的于鋼峰對他說:“看見沒有,要是不交代,你也是這個下場。”王永說,第二次見到于鋼峰,是在一家賓館,“當時他們帶我往外走,要去看守所,我經過一間屋子時,看到于鋼峰一動不動。”王永說,于鋼峰當時的姿勢是正常人“無法做出來的姿勢”,他認為于鋼峰當時應該是已經昏迷了。

  “你還記得對于鋼峰刑訊逼供的人是誰嗎?”張雨律師問。王永說“記得”,然后指向在被告人席位坐著的張向華、馬良冀和劉威力3名被告人。

  為了證明于鋼峰曾遭受“刑訊逼供”,張雨律師在法庭上出示了于鋼峰的傷情照片。“這些傷情是怎么造成的?”張雨說,通過照片可以看到死者全身上下傷痕累累,四根肋骨齊刷刷骨折;雙小腿有密密麻麻的小傷口,從形狀來看如錐刺,懷疑受到電擊導致;右腳有傷口一處,疑似電流斑;腹部凹陷,懷疑多時未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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