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老賴”將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
最后更新:2015-07-21 23:28:44來源:人民網
在合肥市街頭一處戶外電子顯示屏上,“老賴”名單正在進行滾動播放。 CFP 資料
人民網北京7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當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的情況,并發布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介紹,新修改的決定明確將信用懲戒的范圍拓寬至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被執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劉貴祥介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該司法解釋實施以來,取得了積極、明顯的效果。但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該解釋部分規定需要進行及時修改。
此次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是明確將信用懲戒的范圍拓寬至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原“限制高消費規定”對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的限制,側重于對各種大肆揮霍、奢侈消費行為的限制,防止被執行人財產的不當減少。但因不同地區收入水平及被執行人情況的不同致使“高消費”的標準難以統一界定;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除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財產,人民法院均有權采取執行措施。作為信用懲戒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大懲戒力度,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產生活空間,對被執行人一些非高消費行為依法也應當予以限制。據此,此次修改首先將原司法解釋名稱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拓寬了限制消費措施的范圍。并對主文中涉及“高消費”的內容全部作相應修改,明確規定,對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以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二是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應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和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是人民法院對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節的被執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兩種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惡意更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應當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各種方式的信用懲戒。對失信惡意更高的失信被執行人應當全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此次司法解釋修改對此項內容予以明確,有利于兩個司法解釋在適用上的銜接。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內容與力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增加對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對單位被執行人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限制力度,單位被執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明確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四類責任人員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同時,在嚴格限制的基礎上,設置了權利救濟程序。明確對相關責任人員因私以個人財產進行的消費不予限制,其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查證屬實的,應予準許。
據悉,該修訂將于明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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