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縣“貪官”焦裕錄雕像前宣誓忠誠 述說清白

最后更新:2015-07-31 11:26:13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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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南網安陽7月31日電(記者 吳揚)28日一大早,被法院判“貪污罪”的河南滑縣原勞動局局長王自濤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河南蘭考縣焦裕祿烈士陵園,在焦裕祿雕像前對著黨旗重溫入黨誓詞,之后,王自濤舉起早已準備好的“河南滑縣王自濤是清白的”條幅與焦裕錄雕像合影。
 
     王自濤說,他曾經多次帶著滑縣副科級以上干部來自這里參觀學習,沒想到自己竟被判成“貪官”。“我是一個十分珍視榮譽的人,我死也要洗清自己的冤情,我不想給黨丟臉,也不想讓家族蒙羞!”
 
歷時五年審理 判決仍有爭議
 
     據法院判決書,2008年6月19日,王自濤因涉嫌“貪污罪”被捕。歷時5年2個月的審理,2013年8月,王自濤出獄兩個月后,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終審裁定書。裁定認定王自濤“貪污”滑縣糧食局給付的20900醫療費及采用重復報銷方式“貪污”滑縣人壽公司給付的代理費34861元共計55761元。
 
    在長達5年多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王自濤“貪污”一案先后經過兩級三個法院、十個合議庭的審理。在漫長的審理過程中王自濤也由檢方最初指控的四罪,變為一罪,刑期由一審判決12年,重審減為7年,再次審理變為5年;貪污款額則由最初的92萬元多元縮減到不足6萬元。
 
     但王自濤對這5萬多元貪污款并不認可。
 
     “在勞動局當局長那么多年,我不能說自己什么事都做得那么完美,但就這兩筆款而言,我絕對沒有拿。”王自濤對記者說,法院認定的這兩筆錢,其中一筆錢是會計拿走了,不能因為會計賬上沒有20900元的記裁,就認定為是他貪污了。另外一筆34861他根本沒碰過。實際上是會計為了從保險公司把錢領出來,用了他曾經報銷過的老發票,并不是他本人重復報銷。
 
     北京師范大學高銘暄、宋英輝等5位法學專家在認真研判了王自濤“貪污”一案的卷宗后出具的司法意見書認為,法院僅憑王自濤的與事實不完全符合的日記記錄推斷王自濤將自己說不清去向的20900元醫保費用貪污,屬于證據不足。專家們同時認為,王自濤在滑縣人壽公司報銷的8萬元中確實使用了34861元的已經在其了地方報銷過的發票。但他報銷的8萬元錢全部交給了單位會計入了單位的小金庫上,王自濤并沒有用重復報銷的方式以得到任何款項,因此不能認定王自濤貪污了這筆款項。
 
    王自濤認為,自己被判刑5年,是因為他已經坐了5年牢,法院不得不這么判,而不是他真的貪污了錢。
 
 自稱:禍從口出,因言獲罪
 
    王自濤稱,自己這場牢獄之災,完全是因言致禍。
 
    2007年3月14日,是王自濤人生的轉折點。這一天,滑縣新到任半年多的縣委書記組織召開了全縣副科級以上干部約400人的招商引資考察、學習總結會。王自濤被安排在會上發言。
 
    王自濤說,自從他將香港兩家上市公司招商引資到滑縣后,因縣里沒有完全兌現招商時向人家承諾的投資環境,引發香港公司的不滿。他受此影響也對縣里的工作有些情緒,并把這些情緒帶到他的發言里。
 
    王自濤告訴記者,當年他發言時主要講了四段話:一是滑縣思想還不夠解放,二招商引資環境不夠寬松,相關部門頻頻到企業檢查,被投資商批為“開門招商,關門打狗”;三是發展經濟的用人機制沒有真正形成,能人和有才華的人沒有得到真正的提升,干部考核流行吃喝拉攏;四是工作連續性不好,不是“一張藍圖繪到底,一任接著一任干”,而換一任領導變一套思路,口號多于實干。
 
    王自濤說,他的發言得到了與會人員熱情響應,會場上響起熱烈的掌聲,卻讓時任新縣委書記不滿。
 
    “會后,縣委辦、組織部、紀檢委組成的工組開始進駐勞動局,相關領導告訴我,我的講話擾亂了全縣干部的思想,讓我作檢查。在聯合工作組進駐勞動局不久,我被迫辭職,再往后,我賦閑在家,再往后,我被安排到人大工作,再之后就被滑縣檢察院批捕。滑縣檢察院最初指控我犯有四宗罪,貪污90多萬元。”
 
曾獲多項榮譽捐出40余萬元 設立招商引資專戶
 
    現年60歲的王自濤出生在滑縣留固鎮大新莊村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1971年5月,王自濤在滑縣農業局參加工作。之后,歷任滑縣縣委政策研究室科員、滑縣農經總站站長、滑縣信訪局局長、滑縣小鋪鄉黨委書記,被捕前任滑縣勞動局局長。
 
     在厚厚的一迭榮譽證書中看以看到,王自濤自任滑縣農經總站站長以來,每年都被市縣兩級評為先進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2005年王自濤還被評為滑縣首屆“十佳公仆”。當時縣直機關幾百名干部中獲得此榮譽的只有王自濤。
 
     滑縣縣政府一份文件顯示,2005年和2006年,王自濤因成功將香港兩家上市公司引入滑縣,被滑縣政府授予“招商引資功臣”,并獲縣政府43萬元獎勵。
 
     2006年,王自濤當選為滑縣和安陽市兩級人大代表。
 
     據了解,為了擴大勞動局招商引次成果,王自濤將縣政府獎勵給自己的43萬元招商引資獎金放到勞動局財務科,設立獨立的“招商引資專賬”,用于勞動局職工招商引資時報銷差旅費和獎勵。
 
     在滑縣,不少和王自濤同時期的老干部認為,王自濤是一個很有能力的好干部。包括原滑人大副主任馮蘭芝和原滑縣政法委副書記者周全蘭在內的一些老干部認為,王自濤受到的這場牢獄之災與時任縣委書記的脾氣有關,王自濤確實有些冤。他們不相信王自濤會貪污那點錢。
 
 官方回應:相關證據足定“貪污”事實
 
      針對王自濤出獄后喊冤一事,當年負責偵辦王自濤案的滑縣人民檢察院李副檢察長說,當年偵辦王自濤是根據群眾舉報,并沒有縣領導的安排。李認為,王自濤貪污一案,不是判錯了,而是判輕了。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給記者的回復中指出,法院最終判決王自濤貪污55761元,有王自濤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有保險公司、勞動局會計,勞動局副局長、勞動局下屬機構醫保中心員工證言,這些證人證言所證實的內容相互一致,與王自濤自己所記的日記中內容亦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貪污事實。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著名律師陸詠歌則認為,對于這樣一個從批捕到審結期限長達5年的案件,是應該回過頭來重新審查的,這里面肯定有違反程序的問題。在這樣情況下,當事人懷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系統的利益或者說聲譽以刑期(已在看守所羈押5年)定罪,而不是以罪量刑也是可以理解的。
 
  記者試圖與王自濤所說的時任縣委書記聯系,請他談談對王自濤一案的看法,但其一直不接電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