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3少年弒師:法律界對未滿14歲不擔刑事責任爭議
最后更新:2015-10-25 22:01:22來源:澎湃新聞記者 馬世鵬
湖南邵東縣小學女教師被害案中,3名嫌疑人均未成年。 圖片來自網絡
湖南邵東縣小學女教師在學校被害一事引發廣泛關注。根據一份落款為“邵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情況通報披露的信息,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驚人:先用棍棒擊打女老師頭部,繼而追打至廁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師口鼻,最終致其死亡。3人搜走財物后,將女教師尸體藏匿在床底,清理現場血跡后逃離現場。
更令人驚訝的是,根據上述情況通報,3名嫌疑人均為在校學生,年齡最大的13周歲6個月,最小的不滿12歲。
如果上述通報情況屬實,3名未成年嫌疑人應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受害者親屬該如何又該如何主張權利?
中國刑法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做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據上述情況通報,因3名嫌疑人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已報送邵陽市工讀學校教育。律師丁金坤解釋說,按照規定,14周歲以下是絕對無刑事責任的年齡時期,而進入工讀學校則是收容教養的一種具體方式。
工讀學校不屬于行政處分或刑罰的范圍,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工讀學校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藝軍告訴澎湃新聞,考慮到青少年的身體和智力發育水平較低,其克制沖動的能力及認知能力較弱,各國都會制定一個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
“不過,隨著社會的變遷,物質的豐富,青少年成熟期提前,接受的信息也比以前復雜得多,法律界有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提法。”皮藝軍說。
律師丁金坤亦認為,由于近年來低齡犯罪案例增加,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下調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一些低齡化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如無法受到法律懲罰,不僅有違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產生反作用。”
若3名未成年嫌疑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中國侵權責任法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丁金坤說,受害方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未成年嫌疑人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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