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大慶農民土地糾紛案勝訴后被指“詐騙”
最后更新:2015-11-22 21:42:52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記者 武浩然3年過去了,該案至今懸而未決。
10多年前,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杏樹崗鎮金山堡村村民陳國江,因土地問題與當地村委會及鎮政府發生了多起訴訟糾紛,都以陳國紅勝訴而終。2004年紅崗區檢察院依據已經生效判決采信的證據,列舉“十條偽證”,并以涉嫌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詐騙罪等三項罪名將陳國紅逮捕。
該案經紅崗區法院兩次審理均判決陳國江罪名成立,又經大慶市中院兩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2年紅崗區法院以被告人患病為由中止審理。
3年過去了,該案至今懸而未決。對此,紅崗區人民法院一李姓副院長在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采訪時稱,該案在當年審理過程中存在行政干預,或有來自區檢察院的壓力。
土地歸屬問題的紛爭
大慶以油城而聞名世界,多年以來,大慶油田不斷擴大,陸續占用周邊的農田耕地。
作為紅崗區杏樹崗鎮金山堡村村民,陳國江及家人從上個世紀90年代陸續承包油田周邊的土地,用來種糧食、蔬菜,截至1998年,他及家人共承包60余畝土地。
陳國江在接受本社記者采訪時表示,1996年11月至1997年7月,大慶石油管理局天然氣公司建精細化工廠及鍋爐房占用土地529286平方米,其中占用他家耕地9.7畝。
據陳國江所知,大慶石油管理局按規定將征用土地面積及補償標準款撥入金山堡村委會賬戶,但村委會并未如實給付他。
經多次索要未果,為此,陳國江將金山堡村委會起訴至紅崗區法院。經該院審理判決,金山堡村委會應給付陳國江土地安置補助費267526元,13個月逾期利息37560.65元,合計為305086.65元。
同時,陳國江還告訴記者,他家土地有3塊,分別位于紅壓氣站東側12.8 畝、南側15畝、西側10畝。這些土地是1983年國家實行土地聯產承包后開墾的荒地,因該地土質不好,屬沙包地,當時未列入承包地之內。但在分地承包后,其將此地復耕為飼料地自行耕種,并從1996年開始逐年向村委會繳納土地稅費,并得到政府部門認可。
陳國江的說法,從杏樹崗鎮政府于2000年7月14日出具的一份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可以得到印證。該決定書顯示:紅崗壓氣站南側,現公路北原確屬為金山堡村一隊的耕地,該地使用權應歸屬陳國江、李躍杰(陳國江之父)、陳鳳(陳國江的表哥)。
然而,對于杏樹崗鎮政府的決定,金山堡村委會不予認同。2001年8月27日,金山堡村委會將杏樹崗鎮政府訴至紅崗區法院。
經審理,紅崗區法院作出(2001)紅行初字第12號判決,維持杏樹崗鎮政府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的“杏樹崗鎮人民政府土地糾紛處理決定”。
直到2003年2月24日,陳國江多次找到相關政府部門欲辦理相關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均遭拒。無奈之下,其針對于紅壓氣站3地塊土地證不予辦理的問題,將鎮政府及村委會訴至紅崗區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杏樹崗鎮政府應在判決生效30日內履行法定職責,給予原告陳國江辦理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然而勝訴后的土地證并未予以發放,無奈之下,其于2004年5月17日、5月24日,分別到相關部門上訪。
據陳國江反映,類似這樣土地糾紛案件,他與村委及鎮政府進行了多起訴訟官司,最終通過法院判決均獲得勝訴,陳國江也累計獲得70余萬元補償。
但這些獲勝的官司及補償,卻為陳國江日后埋下禍根。
檢方公訴的“十條偽證”
2004年紅崗區檢察院以涉嫌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妨害作證罪、詐騙罪等三項罪名逮捕將陳國江,并依據已經生效判決采信的證據,列舉“十條偽證”,向紅崗區法院提起公訴。
紅崗區檢察院的一份慶紅檢刑訴[2005]66號起訴書稱,2003年年末,被告人陳國江攜帶一份內容被刮改過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多次要求王學東(杏樹崗鎮工作人員)在此份證書上為其填寫虛假內容,王學東被陳國江多次糾纏后,遂按照陳國江陳述內容,為其填寫此份證書。1997年春季,被告人陳國江與彭青山(杏樹崗鎮工作人員)找到李佰奇(杏樹崗鎮工作人員),在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要求李佰奇為陳國江出具一份《房屋所有權證》,李佰奇因礙于彭青山的情面,遂在一份蓋有公章的、空白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按照陳國江的要求填寫了虛假的內容。為此,紅崗區檢察院認定陳國江涉嫌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對于妨害作證罪,紅崗區檢察院認為,1998年3月,被告人陳國江多次糾纏杏樹崗鎮(原杏樹崗鄉)金山堡村原一組屯長冷國民出具證明,證實民事訴訟中所爭議的土地是1983年該村集體分給陳國江的承包田,冷國民在明知陳國江所要求出具的證明中所述的12.8畝土地是虛假的情況下,因為陳國江的多次要求,最終為其出具了“陳國江1983年的承包田12.8畝,天然氣公司推污油池子占用了該地,當時地里種有豆角、小蔥”的偽證(簡稱偽證一號)。陳國江又要求時任村委會主任的張連臣在偽證一號上簽字,張連臣在見到這份證明上有冷國民的簽字,故未加核實也簽字并加蓋金山堡村委會的公章,后馬國友又加蓋了杏樹崗鄉土地管理專用章。
對于詐騙罪,紅崗區檢察院認為,1998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陳國江為在訴訟中勝訴,分別使用相關偽證,使得被害單位誤認為爭議的土地確屬陳國江,與其共達成5次調解,共賠償人民幣300513.26元。
從這份起訴書可以得知,紅崗區檢察院總共列舉“十條偽證”,以此證明陳國江涉嫌觸犯上述罪名。
司法遭遇“行政干預”
陳國江及家人做夢都不敢想象自己通過法院這一合法途徑得到的賠償,如今被定性為詐騙。
紅崗區法院經審理于2005年7月6日作出的(2005)紅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認定被告人陳國江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
紅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國江為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勝訴,分別利用了此“十條偽證”,并獲得了巨額經濟賠償,理應受到刑事的追責。
對此,陳國江不服,向大慶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大慶市中院經審理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慶刑二終字第63號裁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紅崗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06年4月12日,紅崗區法院再次審理,并做出(2006)紅刑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國江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收繳非法所得750000元。
判決后,被告人陳國江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11年12月20日,經大慶市中院審理,做出(2006)慶刑二終字第62-2號刑事裁定,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撤銷紅崗區人民法院(2006)紅刑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發回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紅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紅刑初字第66號刑事裁定書,以被告人陳國江患病不能到庭應訴為由,裁定該案中止審理。
針對上述問題,紅崗區人民法院一李姓副院長在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采訪時稱,該案在當年審理過程中存在行政干預,或有來自區檢察院的壓力,針對該案下一步如何進展的問題,李副院長表示,需向領導匯報,截至發稿前,記者并未得到任何回復。
針對具體有何壓力或行政干預,李姓副院長沒有做出正面回應。
陳國江介紹稱,因自己上訪引起區政府領導的不滿,2004年11月23日,紅崗區公安分局以涉嫌犯罪將自己拘留。同時他還表示,公安局領導曾強迫證人馬國金、冷國民出庭作證,證明自己涉嫌犯罪。
為此,記者采訪時任金山堡村土地員馬國金時,其表示因時間久遠,自己都不記得了,回絕了記者的采訪,而另一證人——冷國民因外出辦事,至今聯系不上。
大慶市中院王副院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已得到中院的高度重視,并會依法進行審判,大慶中院以開放的形式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對于該案定性是否合理,王副院長稱,自己還不了解,只得到了該案關于程序問題的匯報,詳細情況可向周法官了解。周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的終身負責制要求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中院已兩次裁定發回重審。該法官強調判處被告人陳國江是否構成詐騙罪,歸根到底要確定土地的歸屬權問題。另外對于該案,證人反復改變說辭,是個最大的難題。
至今,令陳國江及家人疑惑不解的是,自己因土地糾紛得到的賠償都是通過紅崗區法院依法判決這一合法途徑取得的,同一法院的刑事審判庭怎能否定民事判決及調解的效力?如果證據是偽造,那出具證據的政府相關人員是否也應得到刑事追究?
其堅稱,土地本身是自己承包的,得到補償根本構不成詐騙,相關證據材料也都是政府工作人員出具的,其真實有效,自己構不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3年來,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陳國江多次要求法院繼續開庭審理,確定自己是否有罪,但是,始終沒有得到法院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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