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36畝“地王”拍賣:多家公權部門被曝逐利咬噬

最后更新:2015-12-29 20:20:48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記者王輝
    過去6年里,洛陽市一塊拍出2.3億元天價的36畝“地王”引來了多家公權部門的插手與利益咬噬。《民主與法制》社記者的深入調查發現,“地王”背后隱藏了一宗疑受操縱的“虛假破產案”,隱現其間的利益代言人和涉事企業因此陷入訴訟與纏斗,遭此殃及的40余家合法債權人和企業股東卻面臨訴告無門的困境。

2.3億天價拍賣背后的利益交織

    2009年10月22日,由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洛陽中院)主持的一場涉案商業用地拍賣引來了包括河南建業在內的多家企業參與角逐。當日,這宗位于洛陽市西工區核心商圈的36畝黃金地塊被河南建業以2.3億元天價摘得,成了在當地至今未被超越的“地王”。

    易主前的“地王”權屬持有人洛陽君隆鼎源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君隆鼎源)已深陷債務泥淖。此前數年里,該公司以規劃中的國際商街項目為名大肆非法預售VIP卡、融資借款,項目卻無法如期交付,法定代表人鮑某遠避新疆,造成群眾聚集上訪,并被多家債權人訴至法庭。

    2007年,洛陽中院決定拍賣該地塊,經公告和為期兩年的債權登記,認定債權總額為7800萬元。

    最終拍出的“天價”顯然超出各方預料。據接近洛陽市委、市政府的“深喉”向《民主與法制》社記者透露:“拍賣只是走個程序,時任西工區主要領導已打了招呼,由河南建業以1.3億至1.8億中標。就連主持方也被內定為當地某知名拍賣公司”。

    相中這塊“肥肉”的,還有被指為拍賣前到任的洛陽市中院時任某主要領導的胞弟。證實這一說法的是,拍賣開始前的半個月,原定的主持方出局。由嘉士得拍賣公司主持,而該領導胞弟被指為嘉士得利益關聯人。

    當天的拍賣情形與該知情者的說法驚人一致。據拍賣現場的視頻記錄顯示,當河南建業舉出1.2億時,其他4家參與者齊齊不再舉牌。

    但仍有一家隸屬于洛陽市財政局的力合公司堅持舉牌,直至河南建業報出2.3億的天價。知情者稱,這一結果讓前述西工區某主要領導大為光火。

    事實上,據出資1500萬元持有君隆鼎源50%股權的陜西富田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富田置業)總經理童軍講述,拍賣前,最終出局的力合公司曾向其打探標的地塊開發價值。童告知:合理匡算,收益將不低于4億,兩家公司亦最終據此報價競逐。

 

破產庭長被舉報“操刀虛假破產”

    此前,富田置業曾因股權糾紛與君隆鼎源法定代表人鮑某對薄公堂,并起訴洛陽市工商局,要求撤銷該局的依據虛假資料對君隆鼎源的股東登記變更。

    此后不久,君隆鼎源被洛陽市工商局以未年審為由吊銷執照。

    來自洛陽市中院、河南省高院的一系列判決最終確認,富田置業持有君隆鼎源50%股權。依法享有對企業資產拍賣等重大事項和債權登記、確認的知情權與參與權。

    但令福田置業吃驚的是,在拍出2.3億天價后僅2個月,君隆鼎源突然向洛陽市中院申請破產。理由為,企業債務高達3.2億元,“資不抵債”。

    富田置業認為,拍賣價款2.3億核減登記債權7800萬,尚有1.5億盈余,不應進入破產程序。

    僅一周后,洛陽中院即作出(201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君隆鼎源破產申請,并于2010年1月5日在《人民法院報》公告申報債權。

    時隔僅數月,申報債權額激增至逾3億元。令人瞠目的是,上述新增債權人均為君隆鼎源法人代表鮑某的親屬、利益關聯人和一致行動人。富田置業方立即向洛陽中院書面請求甄別債權真實性,但未獲采納。

    福田置業方訴稱,在先后四次債權人會議未能形成決議,債務清冊未獲合法確認的情況下,時任洛陽中院破產庭庭長仍決定按照未經確認的債務清冊30%對“債權人”進行預分配。

    2012年1月至2月,土地拍賣款2.3億中的約9500萬元被強行劃轉。

    福田置業由此向河南省紀委、中紀委逐級舉報,指控該庭長“合謀操縱虛假破產”。舉報信提供了公安機關在偵辦鮑某涉嫌經濟犯罪案過程中的供述筆錄和銀行流水等證據。

    洛陽市公安局偵查查明的虛假債務高達1.89億元。

    銀行流水亦顯示,由破產庭指定的管理人于2010年4月、5月和次年先后分3次將2.3億土地拍賣款中的約1200萬元分三次提現,去向不明。

    2015年9月17日,《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從洛陽市中院監察室獲知,該室“已接到河南省紀委轉來的對當事法官的舉報信,并已進入初核程序”。

 

檢察院“存疑不訴”,拒答公安機關復議申請

    2015年1月,經洛陽市公安局2年偵查取證,掌握了大量鐵證后移交檢察機關,洛陽市檢察院以虛假破產、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三項罪名對鮑某批準逮捕,指定由西工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與此同時,富田置業將前述提現約1200萬的犯罪線索向洛陽市檢察院持續實名舉報。

    蹊蹺的是,2015年2月18日,西工區檢察院卻以“存疑不訴”的決定取消。洛陽市公安局立即提請復議,但西工區檢察院維持決定。洛陽市公安局又向洛陽市檢察院申請復核,至今已超過法定答復期限10個月,檢察機關仍未依法作出答復。

    據爆料人的消息,該案的“存疑不訴”是西工區檢察院前任檢察長調離前一天召開的檢委會上作的決定,這一決定當時遭遇與會人員多人反對,但最后仍然以“存疑不訴”為由免于起訴。

    12月9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處長張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當時是市院報經省院后做的決定,而非西工區檢察院檢察長調任前“執意”做的決定。

    不愿具名的洛陽市公安局辦案人員表示,檢方對如此證據確鑿的犯罪事實堅持“存疑不訴”,令人費解。

    2015年9月16日,已被調離洛陽中院破產庭的涉事法官在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的采訪時稱,受理破產申請于法有據,預分配雖無法律規定,但屬“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并否認了舉報信指控的合謀和操縱虛假破產、指使破產案管理人非法侵吞約1300萬元土地拍賣款。

    該法官堅稱,君隆鼎源的土地拍賣由市委、市政府的多次聯席會議決策,拍賣由市財政擔保,“拍錯了由財政賠付”。受理破產申請則因《破產法》規定,“不須資不抵債,只需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即可裁定。

    2015年9月17日,洛陽中院破產庭再度召集君隆鼎源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宣布多宗已被公安機關查明為虛假債務的債權有效,富田置業當即提出異議,但被告知,檢察院并未以虛構債務起訴鮑某,對其異議不予考慮。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認為,洛陽中院受理破產申請不符合破產法規定,君隆鼎源的申請也不符合經濟理性。《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破產原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二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本案中,君隆鼎源資足抵債,不符合破產申請條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劉明祥認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應程序合法。本案中,法院在君隆鼎源未依法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職工安置預案等完整、必要的材料,應依法不予受理。

    此間專家認為,鑒于洛陽中院裁定受理君隆鼎源破產申請沒有法律依據,且其程序上也存在問題,應予撤銷。

    針對西工區檢察院對鮑某的“存疑不訴”行為,專家認為,公安機關查明的鮑虛構債務行為與數額,符合《刑法》第162條規定的“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應予立案追訴”的六種情形,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