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買兩套房違反限購 未付余款購房者與開發商互訴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1:02來源:廣州日報去年,廣西人鐘女士打算在禪城買兩套小戶型房子,打通后和女兒一起居住。不過,由于當時佛山的限購政策規定,非佛山籍居民只能在佛山購買一套房產,當她的其中一套房屋備案后,另一套房屋便不能登記備案了。在她還和開發商協商時,卻被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26萬元違約金,鐘女士也提起了反訴,要求開發商返還不能登記備案的那套房子的已付購房款。記者昨日從禪城區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返還鐘女士26萬余元。
案情:
因付款問題購房者與開發商互告
今年1月,佛山市禪城區某樓盤的開發商,一紙訴狀將兩名購房者鐘女士和湯某告上了法庭。
該開發商稱,2014年3月21日,兩名被告購買該樓盤四座1505號房,總價款879805元。雙方對于房屋價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但是,在合同簽訂后,鐘女士和湯某只支付了部分購房款,經過開發商多次催促后,至今有購房款并未依約按期支付。為此,該開發商要求法庭判令,鐘女士和湯某逾期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并解除雙方之間的《認購協議》,鐘女士、湯某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26萬余元(總房價的三成)。
收到了開發商的起訴狀后,鐘女士和湯某馬上提出了反訴。她們指出,并非自己有意不履行協議,而是開發商在商業利益的驅動下,隱瞞事實,作出虛假承諾,導致了她們現在進退兩難的境況。她們同意開發商提出的解除雙方之間的《認購協議》,但認為開發商應對合同解除承擔全部過錯,應返還她們已支付的263942元購房款,并支付利息1.58萬多元。
內情:
同時買兩套房導致違反限購政策
明明已經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為什么鐘女士和湯某會“反悔”,并且拒絕交付余款呢?她們在法庭上說出了原因,其實她當時想買的是兩套房子而非一套。
鐘女士稱,2014年3月21日當天,鐘女士得知該樓盤正在進行商品房預售促銷活動,于是前往看房。鐘女士一開始是希望買大戶型,售樓小姐于是告訴她,可以購買相鄰的兩套房屋進行打通使用。于是,鐘女士當天就以她和湯某(鐘女士的女兒,當時未滿13歲)的名義,同時認購了1504號及1505號兩套房屋,于當天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同時支付了定金10萬元;后雙方在同年4月11日又簽訂了《認購協議》,并按協議進行了付款。
同年5月4日,其中的1504號房辦理了商品房合同備案。鐘女士才發現了問題,原來,她和女兒都并非佛山戶籍人員,根據當時的限購政策規定,她們只能在佛山限購1套住房,也就是說,在1504房備案后,就不能再購買1505房。
焦點:
開發商惡意欺騙
還是購買者早知政策?
鐘女士堅稱,當時銷售人員利用她們對佛山市住房限購政策的不了解,未有告知她們不具備在佛山購買兩套住房的資格。她是在開發商的錯誤引導下,才會認為自己符合購房資格。
開發商方面則回應稱,鐘女士是出于自己實際的考慮簽訂認購協議,并向開發商承諾符合購房資格。
禪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鐘女士和湯某的戶籍地均在廣西,受當時的限購政策限制。她們雖然于2014年3月21日同時向開發商認購1504號、1505號兩套房屋,但在同年5月4日其中的1504號房已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這就表明她們已選擇共同購買1504號房,于是就不具備在佛山認購第二套住房的資格。因此,開發商與鐘女士于2014年4月11日就涉案1505號房所簽訂的《認購協議》客觀上無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院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認購協議解除后,相應的定金及購房款應予退還。(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邱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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