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利用調解規(guī)避深圳房產限購 助奸商漏稅1600萬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1:51來源:信息時報null
□本版撰文 信息時報記者 魏徽徽
自2010年9月30日起,廣東省深圳市開始實施住房限購政策。政策實施不久,媒體就不斷曝光有不法中介和購房者利用虛假訴訟來達到買房目的。據(jù)去年7月30日廣東省檢察院通報,因“造假規(guī)避限購令”而受關注的深圳房地產權交易轉移職務犯罪案已有54人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廣東梅州平遠縣法院原立案庭庭長的鄒陽春,因辦理126宗涉及深圳地區(qū)的以房抵債的虛假訴訟,涉嫌造成國家稅收損失1600多萬元。該案還牽出原平遠縣法院副院長凌衛(wèi)、執(zhí)行局局長林奕芳、立案庭書記員林益棟等人。鄒陽春一審犯濫用職權罪被判刑3年9個月,不服上訴,昨日二審在廣州市中院開庭。
利用調解規(guī)避深圳限購
年近50歲的鄒陽春2011年起擔任平遠縣法院立案庭庭長,2013年4月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法院開除,此前該院曾組織過自查自糾,鄒陽春于同年11月16日主動向平遠縣檢察院投案自首。
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涉深系列案由黃埔區(qū)法院管轄。
一審查明,2011年10月開始,鄒陽春通過時任平遠縣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的林奕芳(另案處理)了解到該院同事多次接受深圳市匯豐房地產交易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公司)代表張志成、于非林(均另案處理)等人請托,出具虛假訴訟法律文書,通過法院強制過戶手續(xù)為購房者辦理房屋過戶。
鄒陽春遂指示立案庭書記員林益棟(另案處理),根據(jù)于非林等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的買賣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協(xié)議、借據(jù)等,先行制作包含以房抵債內容的調解筆錄、民事調解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回證等法律文書。
隨后,鄒陽春在未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即簽發(fā)前述民事調解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等文書,再安排或陪同林益棟等人,到深圳通過于非林等找房屋買賣雙方會簽前述文書,再到深圳市房地產權交易中心送達上述法律文書,要求進行房產過戶。
2012年中,鄒陽春明知其單位不允許辦理類似虛假訴訟案件,與林奕芳協(xié)商后仍出具確認債權債務的民事調解書,繼續(xù)進行強制過戶手續(xù)。
明知兄弟法院被查仍繼續(xù)
2013年初,鄒陽春明知兄弟單位工作人員因同樣事由被查處,仍接受主管副院長凌衛(wèi)(另案處理)的授意,指示林益棟將類似虛假的訴訟案以民事判決書的形式確認,交凌衛(wèi)簽發(fā);最后將7份判決書移送執(zhí)行局交林奕芳繼續(xù)按以房抵債的執(zhí)行和解方式辦理房產過戶。
后經查實,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鄒陽春參與辦理該類虛假訴訟案件共計126宗。其中,93宗用包括以房抵債內容的民事調解書結案;26宗以包括確認債權債務內容的民事調解書結案;7宗以包括確認債權債務內容的民事判決書結案。
鄒陽春協(xié)助轉移過戶房產170套,造成國家稅款漏征共計將近1605萬元。一審判決認為,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工作人員,鄒陽春無視國家法律和單位三令五申的制度規(guī)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
鑒于鄒陽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是自首,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對其判刑3年9個月。
違法操作
還被評上“先進”
耐人尋味的是,在2012年底,鄒陽春因參與調解200多宗民商事案件,因調解涉深案件的方式、方法“靈活”,調解能力強,被平遠縣法院上報市中院參加評比十佳調解能手。
鄒陽春向上級報調解先進事跡時,還介紹了調解深圳以房抵債的案件情況,得到了領導的認同。最終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全市法院十佳調解能手”并獲得獎勵。實際上,這些涉深案件沒有嚴格按照立、審、執(zhí)分離。
鄒陽春供述稱,這類126件民事訴訟案件,除了最初兩三個案件外,其他都沒有召集當事人開庭、調解,絕大部分讓當事人在開庭筆錄、民事調解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等上補簽名。而申報先進的材料并不是他本人寫的,院領導(指凌衛(wèi))對當事人沒到場也是知情的。
他還供述說,這么做是因為2010年底開始要完成上級法院下達的“排頭兵”指標任務,平遠縣法院還書面要求立案庭每個月完成調解案20件。當時他們受理了大量虛假訴訟案件,因為容易完成調解任務,又是分管領導指示下辦理的。
認罪但辯稱
只造成300萬損失
昨日庭上,鄒陽春上訴辯稱,“一審判我犯濫用職權罪,我沒有異議。”但覺得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沒有考慮他是為了完成“排頭兵”指標任務,以及一審對量刑依據(jù)的數(shù)額認定和計算均有錯誤。
鄒陽春認為,涉案126宗涉嫌虛假訴訟中,“有5宗沒辦理過戶,還有大約34宗辦理了執(zhí)行過戶,但其中稅已經交齊了”,他愿意承擔“以房抵債”的責任,但后面?zhèn)鶛鄠鶆贞P系的與他無關。因此,他認為造成稅收損失只有300多萬元。
他還說,“我有較多法定減輕、從輕情節(jié)和酌情從輕情節(jié)”,“案發(fā)后并積極配合對涉案房款進行查封,力爭為國家挽回損失”,“我沒有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其他犯罪行為,這與其他法官為了私利受賄和濫用職權有所區(qū)別,應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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