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煤礦雇員上班遇車禍 五日后視力陡降認定工傷
最后更新:2015-05-14 23:24:24來源:中國新聞網中新網重慶5月14日電 (劉賢 郭金生)雇員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明顯外傷,幾天后右眼視力急劇下降。這是否應該判定為工傷呢?記者14日從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此案維持一審判決,駁回豐都縣開源煤礦要求撤銷豐都縣人社局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2012年9月11日,開源煤礦技術負責人秦松乘坐礦長賴偉駕駛的小車上班,途中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秦松頭部在車內被撞,因無明顯外傷未到醫院檢查。
5天后,秦松因右眼視力急劇下降,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經司法鑒定機構認定,系“車禍與視網膜自身組織結構脆弱共同作用的結果”。
經秦松申請,豐都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開源煤礦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審理中,開源煤礦要求對秦松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若受到傷害,其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與該傷害是否有關;若有關,該傷害與秦松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的關系進行重新鑒定。
重新委托鑒定機構后,法院確定對第二項進行鑒定,由于開源煤礦不配合未完成鑒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秦松與賴偉證言,能證明秦松在交通事故中頭部被撞擊的事實,且開源煤礦不能證明事故發生后至送醫期間,秦松再次受到傷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于是,法院判決駁回開源煤礦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
不過,開源煤礦以一審法院確定鑒定事項錯誤等為由,提起上訴。
重慶市三中法院二審審查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結合案件事實,依法確定鑒定事項并無不當;不服鑒定機構鑒定意見,可申請重新鑒定,但部分鑒定事項不屬于司法鑒定的范圍或與本案審理無關,鑒定異議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駁回開源煤礦上訴,維持原判。
事關民眾切身權益的工傷認定,法官專門解析此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秦松與開源煤礦存在勞動關系,在上班途中受傷也是事實,爭議焦點是事故后視網膜脫離的結果與車禍傷害有無關系。根據鑒定機構鑒定系“車禍與視網膜自身組織結構脆弱共同作用的結果。”意見,開源煤礦在沒有充分相反證據推翻鑒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工傷。(文中人物、企業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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