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砸車 1戶犯錯26戶“買單”?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8:12來源:新民晚報最近,一起發生在去年7月的高空拋物致人財產損失的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當月13日晚上,閔行區景谷東路99弄小區,一個從天而降的花盆,將居民齊先生停在14號樓下的汽車砸壞。車主上樓查找“元兇”,卻一無所獲,齊先生一怒之下將樓內26名業主集體告上法庭。今年4月,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6名被告平攤齊先生車輛被砸造成的經濟損失。
雖然案件已經塵埃落定,但小區居民的疑問和怒氣并沒有隨之消散:拋下花盆的肇事者到底是誰?高空拋物引發的侵權責任應當如何劃分?一人犯錯、其他業主“背黑鍋”的法律是否合理?記者為此展開一番調查。
事件回放
車子被砸 業主“連坐”
去年7月13日晚上10時多,家住景谷東路99弄的齊先生前往小區14號樓下的停車位上取車時,發現汽車前擋風玻璃被砸碎。民警到場勘察后,認定該事故系樓上拋下的一盆蘆薈花所致,但樓上住戶卻沒人“認罪”。齊先生遂將14號樓內2-14層的26位業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比例賠償自己車輛修理費1758元以及查詢被告房地產登記信息支出的查檔費130元。
法庭上,有7名被告參與答辯,但均未提供證據。今年4月,閔行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一審判決26名被告各補償齊先生72.61元。至于25元的訴訟費,齊先生付4分,其余26名被告每人付0.96元。
現場采訪
居民有怨 痛斥“元兇”
昨天下午,記者來到景谷東路99弄小區14號樓下,十多個停車位一字排開,車位距離居民樓約8米,中間以綠化帶相隔。從現場情況來看,如果有花盆從天而降,那么除了一樓業主外,其他樓層的居民確實都存在“作案”嫌疑。
但對于一夜之間突然變身“被告”,樓上的業主們感到很委屈。家住5樓的周先生大倒苦水,“我家從來不養花草,怎么可能有花盆呢?現在讓我也要賠錢,心里確實不舒服!”另一名家住14樓的業主也很無奈,“那個車位都不在我家陽臺的正下方,我一個女孩子,就算想扔花盆,也扔不過去啊!”
不過抱怨歸抱怨,大多數居民還是接受了法院的判決結果,“畢竟車主受害了,如果白白被砸,好像也不太公平。”相比之下,更令他們義憤填膺的,是那個扔了花盆的“元兇”始終都不敢站出來認錯,“一人做事一人當,高空拋物本來就是不文明行為,這次沒砸到人已經算萬幸了。如今把我們都卷進去當替罪羊,他(她)心里難道就不愧疚嗎?”居民們“同仇敵愾”道。
記者隨后找到物業,工作人員姜先生介紹說,以前小區內高空拋物也時有發生,但居民們扔下樓的主要是盒子、塑料瓶、果皮等生活雜物,也沒引發過大的意外。由于這種情況很難“抓現行”,他們更多時候只能在接到居民的舉報后,上門勸告拋物業主擯棄陋習。去年夏天,14號樓發生的花盆砸車事件,也給物業敲響了警鐘,事發后,他們特意在每棟樓里張貼告示,提醒居民“嚴禁高空拋物、丟棄生活垃圾”,同時增派保安24小時巡邏,及時發現并制止這一不文明行為,從那之后,小區里的高空拋物現象就明顯減少了。
法律解釋
判決合法 舉證困難
對于這場因高空拋物引發的民事訴訟,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永杰表示,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作出上述判決,沒有任何問題。簡單來說,該條款更注重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如果按照以前法不責眾的原則,一旦找不到其他有力證據,受害人只能不了了之。”但該條款也有明顯的瑕疵,比如其中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有些類似古代的“連株式”處罰,一人犯錯,同住在一幢樓的居民可能會集體遭殃。再比如,該類案件中,首先推定被告有責任,因此必須由被告來證明自己與本案無關,但對于消極事實的舉證通常并非易事。“比如你得拿出證據,證明案發時屋內無人居住,才有可能免責。”
立法者在面對這“兩難”選擇時,肯定是“兩害相較取其輕”,相比于讓受害者獨自承擔受害結果和經濟損失,讓更多人共同分擔侵權和賠償責任,更容易取得社會大眾的認同,最大程度地體現公平正義。
雖然《侵權責任法》第87條算不上“完美”,但王永杰也認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可以更精細化更靈活一些,例如在可能的情況下,通過數學分析和常識判斷,盡量減少侵權主體的波及面,把該法律帶來的“副作用”降到最低。而在法律之外,我們還有更多可以努力的空間,來減少類似的糾紛,比如倡導市民樹立文明生活的意識,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小區物業除了加強宣傳,也應通過安裝監控探頭和增加巡邏次數等手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等。
本報記者 房浩
居民訴苦
招數雖多 根治卻難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小區居民、居委會、物業公司都在想辦法,但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似乎并不容易。
浦東新區花木街道培花一居委書記馬鳳英說,所轄小區的居民樓只有六七層高,針對高空拋物陋習,主要是宣傳和排摸。“我們的居委會干部、樓組長和志愿者,基本上對每戶人家都很熟悉,一般可以排摸出來是哪家扔的,然后進行針對性的教育。”
楊浦區控江路上的一個小區是25層高的電梯房,一幢樓里有近百戶。“去年我們征求居民意見,在小區內加裝攝像頭,但最后卻沒有通過。”該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說,有的居民不愿意出錢,有的則是擔心隱私被侵犯,使得此事不了了之。
有業委會和居委會建議,居民可以將禁止高空拋物寫入小區公約,拒絕不文明的租戶入住。本報記者 張鈺蕓
律師觀點
危害安全 加大處罰
隨著城市里高樓大廈越來越多,樓房越建越高,高空墜物事件屢禁不止,影響了市民的生活環境和生命安全。
上海物業協會的特聘專家黃友健律師表示,高空墜物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行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目前,治安管理條例的相關管理比較籠統,沒有對高空拋物方面的懲罰條例。黃友健舉例說明道,公民駕車接打手機,不僅妨礙安全駕駛,還危害公共安全,有明確的處罰認定。高空拋物和違法駕車一樣危險,需要改變“根據后果進行處罰”的現狀,應該加大相應的處罰力度。
黃友健律師建議,我國應當盡早完善立法,將高空拋物行為明確地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款中,明確將其定性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或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并明確處罰措施,使處罰高空拋物行為有法可依。本報記者 楊玉紅
【相關鏈接】
境外如何治理高空拋物
中國香港:高空拋物主要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進行處理。該法規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筑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港幣及監禁6個月。”
新加坡:新加坡專門制定了相關法規,高樓拋物肇事者不僅要坐牢、罰款,而且根據情節的輕重,新加坡國家建屋局還可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肇事家庭的住宅。
日本:日本人從小在教育中就強調嚴禁亂扔垃圾。日本民法規定,有關建筑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為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美國:在美國,高空拋物屬于侵權法范疇。在“高空墜物”案件中,美國法官經常使用的一個詞叫“注意義務”(Duty of Care)。法官們認為,如果一個人由于過失或疏忽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他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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