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囤毒50公斤瘋狂對外銷售 被判死刑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8:17來源: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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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晚報訊(記者許沛潔)牽線搭橋廣泛聯絡,女毒販和自己的手下囤毒50公斤并對外銷售,最終被公安機關成功抓獲。女毒販因此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于一審判決女毒販不服提出上訴,理由為“主犯未被抓住,怎能判我死刑”,昨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該案經二審開庭審理后,法院認為,女毒販在整個案件中行為積極,并獨立完成,屬主犯,且其作用是他人所不能替代的,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處牽線囤毒50公斤

  第一被告人羅春香,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4年3月16日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間于2010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就在假釋考驗期內,她再次選擇販毒。第二被告牟合麥的,1986年出生,東鄉族,小學文化。還有1991年出生,年紀最小的新疆伊寧縣人牟強。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初,牟麻乃(在逃)與羅春香預謀共同購買毒品海洛因囤積,欲運往甘肅省蘭州市等地進行販賣。經羅春香聯系,牟麻乃與其弟牟哈比布(在逃)于同年8月至10月間,在緬甸從他人處商定購買大量毒品海洛因。期間,牟麻乃將被告人牟強叫到云南省大理市,讓羅春香將牟強安排住進由羅春香租賃的大理市荷花村某住處。

  在牟麻乃和牟哈比布的電話指揮下,由羅春香指派牟強先后3次在云南省大理市從他人處接收毒品海洛因,藏匿在羅春香事先承租的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荷花村一社的房間內,牟強接收完毒品后返回甘肅蘭州。同年11月,在牟麻乃和牟哈比布的電話指揮下,由羅春香先后二次將藏匿的毒品取出交給牟合麥的,牟合麥的按照牟麻乃和牟哈比布提供的接收毒品人員電話號碼,在云南省大理市送給他人。2012年11月26日上午,在荷花村某住處,羅春香再次將一裝有海洛因的塑料袋交給牟合麥的準備離開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現場查獲毒品海洛因2001.1克。后在其他地方又相繼查獲毒品海洛因,先后共計50445克。2012年12月13日,牟強在新疆伊寧縣墩麻扎鄉被抓獲。

  宣判

  女毒販被判死刑

  2014年6月13日,蘭州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羅春香與他人相互勾結,為販賣而大量購買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牟強、牟合麥的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實施販賣毒品犯罪活動,而接受指使收取、轉交毒品,其行為屬于販賣毒品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羅春香屬主犯,又系毒品再犯,應當撤銷假釋,數罪并罰,從重處罰;被告人牟強、牟合麥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羅春香假釋的刑事裁定書,以被告人羅春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未執行完畢的余刑3年5個月零1天,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牟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牟強、牟合麥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終審

  主犯作用不可替代

  宣判后,羅春香及其辯護人提出,羅春香屬從犯,本案兩名主犯在逃,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當。請求改判。上訴人牟合麥提出其行為是運輸毒品而非販賣毒品,一審定罪不準,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牟合麥的不知是毒品而實施接交,與羅春香不是共犯,案件事實不清。原審被告人牟強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牟合麥的主觀惡性不深,有悔罪表現。請求改判。

  去年12月17日,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綜合全案證據后,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羅春香與原審被告人牟強、上訴人牟合麥的共同實施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在本案中,上訴人羅春香將牟麻乃、牟哈比布介紹給毒品上線“阿梅”、租賃囤積毒品的房間、給牟哈比布提供的賬戶匯款、直接具體指揮原審被告人牟強接運毒品實施囤積、將囤積藏匿的毒品分次取出交給牟合麥的轉交他人,并承擔牟強和牟合麥的在大理的住宿、生活費用,其在整個案件中行為積極,并獨立完成,屬主犯,且其作用是不在案的牟麻乃、牟哈比布二人所不能替代的。

  上訴人羅春香曾因犯走私毒品被判處刑罰,在假釋考驗期內又實施重大毒品犯罪,屬毒品再犯,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從嚴懲處。上訴人牟合麥的和原審被告人牟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原判對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