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填表稱已育 女子入職懷孕被解雇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8:43來源:解放日報本報訊(通訊員湯崢鳴 記者 茅冠雋)因擔心遭就業歧視,已婚未育的王女士求職時謊稱自己已育,隨后被一家培訓中心錄用。兩年后,培訓中心發現王女士虛報個人資料,遂將其解雇。王女士認為單位存在用工歧視并違反法律規定,起訴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系。近日,黃浦區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請。
【案情回放】
2012年9月,王女士到一家培訓中心應聘雅思英語老師。由于擔心單位會在錄用時對未生育的婦女差別對待,王女士于是在填寫求職登記表時,將婚育狀態一欄填寫為“已婚已育”,并虛報了子女信息。
經過幾輪面試,王女士順利入職培訓中心,并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此后,王女士的工作表現一直不錯,工作能力也得到單位認可。直到去年2月,王女士經醫院檢查后被診斷為懷孕,遂將這一情況告知單位。
培訓中心得知情況后,以王女士虛報個人資料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此,王女士認為,自己雖然虛報了生育情況,但屬無奈之舉,單位的做法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庭審中,培訓中心人員辯稱,王女士入職時填寫和簽收了一系列文件,這些文件均要求員工提供真實的信息。根據勞動合同和企業獎懲制度,員工提供虛假資料的,公司可予以解雇。培訓中心還強調,是否生育與王女士競聘的崗位無關,但誠信問題與崗位有直接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培訓中心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王女士處在產假期內,對其要求與培訓中心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請應予支持。
【以案說法】
問:生育狀況是否屬于勞動者應該如實告知的范圍?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即與勞動合同履行存在實質性關聯的事項,包括勞動者個人身份信息及反映勞動者工作能力、技術熟練程度的工作履歷、資格證書或健康資料等。婚姻、生育狀況通常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關系,屬個人隱私。
問:王女士的做法是否構成欺詐?
答: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虛假陳述構成欺詐,是用人單位行使解雇權的依據。本案中,培訓中心已明確表示王女士生育的情況與是否錄用無關,因而可以認定單位并非相信已生育的虛假陳述而與其簽訂合同。故王女士因擔心就業壓力虛報個人生育狀況不應被認定為欺詐,單位也就無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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