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就餐之時起沖突 毆打他人獲刑罰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9:09來源:檢察日報

  只因就餐之時發生言語沖突,就隨意毆打素不相識的人,并致人輕傷。近日,經山東省臨清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元龍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

  2014年7月16日,張元龍與他人在該市胡莊村的一飯店就餐,被害人葛某也在鄰桌與朋友就餐。其間,與張元龍一同就餐之人與被害人葛某發生言語沖突,并用裝有啤酒的玻璃杯對葛某頭部進行擊打。張元龍見狀,不但沒有制止,也上前用酒杯對葛某實施毆打,致使葛某臉部、眼部及后頸部多處受傷,后經法醫鑒定屬輕傷一級。同年8月18日,張元龍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元龍伙同他人逞強好勝、隨意毆打素不相識的人,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楊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