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陽法院強劃案外人巨款 京城五專家吁省高院糾錯

最后更新:2016-01-14 10:30:23來源:NEWS蘇秦
\
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此前媒體報道《河南法院被控非法強劃案外人巨款 法官回應不違法 》一文引起法學界多名專家熱議。近日,北京5位知名法學專家出具法律意見書,呼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糾正這一錯誤,對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據中新網報道,2013年底,濮陽市乾元寶業置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乾元寶業公司)滑明亮在已欠河南新鄉建筑商楊長宇上千萬元未還的情況下,讓楊長宇再投一筆錢。并表示,只要楊長宇再投入一部分資金,乾元寶業公司旗下的房地產項目“濮上江南”及土地就是楊長宇的了。于是,楊長宇與滑明亮之間簽定了乾元寶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滑明亮同時向楊長宇表示,乾元寶業公司除了欠一個叫裴振林的人幾百萬外,沒有更多外債。楊長宇只要替乾元寶業公司將裴振林的債還了,就可以拿到“濮上江南”的土地手續了。楊長宇為了盡快拿到“濮上江南”土地手續,遂于2014年元月30日,與裴振林又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楊長宇還裴振林錢后,裴振林向法院申請解封乾元寶業公司“濮上江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手續。
 
       之后,楊長宇發現乾元寶業公司欠有很多外債,他即使替滑明亮還了裴振林的債也拿不到“濮上江南”土地手續,所謂的“濮上江南”房地產項目其實是一個“陷阱”。于是,楊長宇終止了與滑明亮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并退出了乾元寶業公司,同時也終止履行與裴振林達成的替乾元寶業公司還款協議。在這之后,滑明亮因涉嫌合同詐騙被警方逮捕。
 
       讓楊長宇感到不解的是,在他終止履行與裴振林達成的替乾元寶業公司“還款協議”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濮陽市華龍區人民院以“‘還款協議‘具有執行擔保效力,符合第三人為執行債務提供擔保的法律特征”為由,將楊長宇銀行賬戶上的存款860萬元凍結并劃給裴振林。
 
       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起多位法學專家關注。近日,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原副校長李文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執行制度專業委員會委員肖建國等法學專家專程對此案進行了研討。
 
       五位法學專家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強調,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法院和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案中錯誤的界定了楊長宇與裴振林2014年1月30日簽訂的還款協議的性質,該協議不具備執行擔保的基本特征,不屬于執行擔保協議。專家們認為,楊長宇與裴振林簽訂的“還款協議”性質屬于新的執行和解協議,在楊長宇不履行該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而不應直接執行楊長宇。
 
       專家們指出,在楊長宇不斷申訴控告的情況下,濮陽市華龍區法院于2015年6月對查封的土地進行強制拍賣,經過兩次流拍,依照法律規定,涉案土地必定會折價低償裴振林的欠款。這樣裴振林在實際上獲得了兩次、雙倍清償。這一結果足以證明濮陽市華龍區法院執行楊長宇財產的行為是違法和錯誤的。
 
       專家意見書說,楊長宇與裴振林簽訂的協議的效力、能否履行必須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解決。濮陽市華龍區法院直接執行楊長宇的財產,客觀止剝奪了楊長宇的上訴權。
 
       專家們最后呼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立即撤銷濮陽市兩級法院作出的(2014)華法執復字第17號和(2014)濮中法執復字第8號裁定書,并責成濮陽市兩級法院糾正錯誤,啟動執行回轉措施,將錯誤執行楊長宇的財產退還給楊長宇,對給楊長宇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觀察員 蘇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