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官車禍案”1246天后回到原點 法院重審
最后更新:2016-07-15 10:46:27來源:東方中文網
資料圖:東方衛視此前對河南“沁陽警官車禍案”專題報道截圖
【東方中文網7月15日消息】,12日10時30分,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備受關注的“警官車禍案”。此時距離案發時間已經過去了3年5個月,約1246天。
據沁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認定書,2013年2月11日(農歷正月初二)21時20分許,王浩斌駕駛豫HGX444號(本田)小客車在結冰路段行駛時,思想麻痹,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左側,與相對方向張學林駕駛的豫HQ331(力帆)小轎車相撞,造成王浩斌、張學林、沈小正、李玲受傷,張學林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上述案件中,王浩斌為沁陽市委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張學林為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
案發1年8個月后,即2014年10月28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兩罪并處判決王浩斌刑期4年6個月。
一審判決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受害人家屬及被告王浩斌也均提起上述。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時間事實不清,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接處警報警單相互矛盾。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本案的犯罪事實,原審判決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沁陽市人民法院重審。
此次庭審過程中,記者注意到,公訴機關、被告、及受害人方訴求和沁陽市法院最初審理該案時沒有大的改變。所不同的是,公訴機關又補充了大量證據指控王浩斌存有肇事后逃逸、酒后駕駛、誤導交警等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等,請求法院重判。
受害人家屬方則依然堅持質疑王浩斌是否是真的肇事司機?并出具大量證據以證明“警官車官案”發生時王浩斌不在肇事車上,肇事司機另有其人,希望法院能查明事實真相,還事件的本來面目。
被告王浩斌則依然堅稱自己就是肇事司機,犯有交通肇事罪,但否認自己存在妨害作證、肇事逃逸及酒后駕駛等行為。王浩斌同時表示自己被關押期間有立功表現,希望法庭能注意到這一點,從輕處罰。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焦作市人民檢察院前督察專員、焦作市紀委“2.11警官車禍案”專案組成員張南京在庭審結束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已掌握確鑿證據可以證明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機。
“這一點我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張南京如是透露。
此前,張南京曾多次公開指責沁陽市公安局辦理此案時弄虛作假。
(特約記者徐嘉 發自河南沁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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