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財政所長替鄉長借錢被判貪污 孤身入獄
最后更新:2016-07-18 12:59:34來源:華商報
《華商報》報道截圖
華商報7月17日報道,根據鄉長的安排向村組織借錢,用作鄉政府的開支,河南省滑縣焦虎鄉原財政所長廉志民被判貪污罪。而法院認定為“共同犯罪”卻只有他一人被告。近日,廉志民被指控犯貪污罪一案在淇縣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其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
此判決也引發爭議與質疑,因為法院認定的“共同犯罪”僅一名嫌犯。此外,其家屬認為,廉志民是受鄉長指派借款的,怎么著也不是一人犯罪。
【財政所長被安排下村借錢】
據淇縣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2007年底,時任焦虎鄉鄉長的劉玉印將時任焦虎鄉財政所長廉志民和鄉農經站站長毛某叫至辦公室,表示他已和下轄5個村打過招呼,借用他們的村級辦公經費緩解鄉政府財務緊張情況,安排廉志民和毛某周去這5個村辦理相關手續。
期間,劉玉印讓廉志民找游莊村的支書游金濤,借用滑縣第九建筑公司的公章,以便到各村辦理借款手續,同時以支付游金濤修路款的名義將所借資金打好收據。根據被告人的工作筆記記錄,在五個村采用類似方法共借款22.8萬元,這些錢全部用于焦虎鄉政府相關主要領導和工作的開支。
判決書顯示,證人證言均指證廉志民根據領導安排下村借錢。被告人在其供述中提到,借來的22.8萬元,19萬用于鄉領導的開支以及應付欠款,剩余2.4萬給了鄉領導,并且在2007年年底,從村里借錢的余款中替鄉領導償還貸款利息5540元。
判決書還顯示,現任滑縣司法局局長、原焦虎鄉鄉長劉玉印在證言中稱,這筆款項是正常經費開支,沒有用到其他地方。并表示,2014年自己調離焦虎鄉時,曾將借錢情況交代給后任鄉長,并囑咐還款。
另一經辦人毛某也在作證時證實,自己與廉志民一起根據領導安排到村里借錢。“至于后期支票的簽字,前是誰取的,干什么用我不知道”。而被借款的5個村的時任村領導也在證言中證實,借款是由鄉長事先安排。
【“共同犯罪”僅一名嫌犯?】
雖然涉案款項用于焦虎鄉政府開支,但淇縣人民法院認為“不管事后贓款去向如何,均不影響貪污罪的認定。”同時,該法院還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廉志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做出上述判決。
對于淇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廉志民的愛人徐彬質疑,“廉志民同他人是在鄉長授意下去村里借的經費,并且全部用于鄉政府開支,未私自占有,為何卻判他貪污罪,為何只有他一人被提起公訴?”就算鄉政府借錢違法了,那共同犯罪也不應該是他一個人 。
“錢是替鄉里借的,也沒拿到個人手中,貪污的罪名實在是難以承受”,7月12日,徐彬表示,更雷人的是既然是“共同犯罪”,為何只有廉志民一名嫌犯。對此,家屬已提起上訴。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對于法院認定的貪污贓款去向沒有明確,對于法院認為的“共同犯罪”也沒有明確其他涉案人的處理情況。而在此案中,對形成借款事實起到至關重要作用的相關人員,均在案中以證人身份出現。
此外,讓家屬感到疑惑的還有,此案一審的判決書還“穿越”了:判決書內容顯示該案2016年6月18日公開審理,而落款日期卻是2015年6月21日。對此,淇縣人民法院稱“落款日起有誤”。而家屬認為此案,連判決公文都不夠嚴謹,實在可笑。
【主審法官:上訴期間沒法說】
河南金合力律師事務所張長春律師點評認為,涉案借款是為了解決當時鄉里的財政困難,也是經時任鄉領導指派的職務行為。一審判決認定“無論事后贓款去向如何,均不影響貪污的認定”,顯然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事實,更不符合法律規定無罪推定。
另一方面,對于共同犯罪的共犯一般應當一并審理,以便于查清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法作出處理。而本案判決沒有共同的被告,根據上述材料,不顯示其它共同犯罪的行為人是誰,也沒有認定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更沒有對其他共犯是如何處理進行說明。連“共同犯罪行為人”都沒確定,判決中的“共同犯罪”怎么認定的呢?
他還表示,即使構成犯罪,很顯然被告人只是一個簡單的執行者,所有行為的謀劃者、主導者均不是被告人,其只應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輔助作用,應當是共同犯罪的從犯,而不應當是主犯。
針對此案的判決,記者也致電了該案主審法官王士清,其表示“共同犯罪”的表述是經審委會研究后認定的。至于該案的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誰,又是否在案?王法官則表示,因被告已提起上訴,一審判決還未生效,目前沒有法對外說。(來源:華商報特約記者 曉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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