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貪官受賄數額巨大被判緩刑 海南檢方抗訴

最后更新:2016-08-21 11:21:46來源:澎湃新聞記者 宋蔣萱
海南省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海南檢察”8月17日公布,該省瓊海市檢察院對瓊海市法院審理的海南省糧食飼料公司經理潘正壯受賄案提出抗訴。
 
此前,瓊海市人民法院以(2016)瓊9002刑初8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潘正壯受賄人民幣55萬元,數額巨大,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5萬元。瓊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判決書對潘正壯適用緩刑不當,應予糾正。
 
\
瓊海市人民檢察院
 
澎湃新聞查閱“海南檢察”發現,8月16日,瓊海市檢察院還就另一起受賄64.5萬元的中國移動澄邁、儋州分公司總經理陳昌強案提起抗訴。陳昌強同樣被瓊海市法院一審判三緩五,檢方的抗訴理由也是認為該案適用緩刑不當。
 
潘正壯案判決突破了刑法適用緩刑條件
 
檢方公布,潘正壯受賄案是海南省檢察機關查處的海南省糧食系統塌方式腐敗系列案件中的一起,其利用管理儲備糧的儲備和輪換的職務便利,假公濟私,擠占儲備糧收購資金、無償提供糧食儲備倉庫及設備供私企糧商使用,大肆收受私企糧商、建筑商給予的好處費,受賄人民幣55萬元,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影響惡劣,屬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
 
瓊海市檢察院認為,潘正壯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被告人潘正壯雖然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小部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全部退贓,但仍不能適用緩刑。即便被告人全額交納了罰金,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但不能突破刑法適用緩刑的條件。同時,該受賄案屬于法律規定的禁止適用緩刑的情形,且不符合最高法《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兩高《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上述兩個《意見》都明確規定了對職務犯罪案件從嚴懲處,嚴格規范緩刑的適用,遂提出抗訴,要求法院依法判處。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于2016年3月27日對海南省海口市糧食系統腐敗案進行報道,截止3月,海口市紀委立案審查27件27人,涉案人員上至海口市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陳信,下至企業倉庫保管員,其中市一級單位涉嫌違法的4人貪污、受賄金額就達800多萬元、挪用公款186萬元;涉案單位虛假輪換儲備糧騙取國家財政補貼486.75萬元。
 
陳昌強受賄64.5萬元不符合“犯罪情節較輕”
 
“海南檢察”8月16日還公布瓊海市檢察院對陳昌強受賄案提出了抗訴。抗訴理由同樣認為法院對該案判緩刑不當。
 
瓊海市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陳昌強在擔任中國移動澄邁、儋州兩地分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5萬元。陳昌強如實交代大部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全額退贓,且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據此,瓊海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中國移動澄邁、儋州分公司總經理陳昌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5萬元。
 
瓊海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昌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5萬元,受賄跨度時間長,行賄人員眾多,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犯罪情節較輕”的情形。其情形符合兩高《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對于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瓊海市檢察院以法院判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當,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