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出臺意見:對拒不執行判決案可提刑事自訴
最后更新:2016-08-21 11:34:3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日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依法提起自訴應具備的條件、提起自訴的情形、提起自訴的注意事項、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情形等方面,對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有關問題進行了規范。
《意見》規定,被告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侵犯了自訴人的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訴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自訴人可以提起自訴。
《意見》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被告人具有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等十二種具體情形。
《意見》指出,自訴人對被告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且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不接收控告材料或者接收后超過三十日不予答復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人提出控告,公安機關審查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或者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福建高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主動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溝通、協調,形成打擊拒執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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