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紅旗法院連發3份裁定自我否定 被指操作明顯

最后更新:2016-08-26 00:43:57來源:@中原網事觀察
\

河南新鄉市紅旗區法院連發三份裁定對該院的生效判決否定之否定,引發法律專家吐嘈。有專家稱,操作痕跡太明顯了,絕對枉法裁判。

【被告缺席股權訴訟 原告勝訴】

2012年3月26日,楊女士將新鄉福成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新鄉福成)、第三人河南福成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河南福成)、吳西方告上法庭,要求確人其享有新鄉福成公司41%的股權。

新鄉福成公司和河南福成公司法人代表為同一人李智華,新鄉福成公司最初是由河南福成公司設立的一人公司。訴訟發生時,李智華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沒有行動自由。據參予訴訟的律師介紹,新鄉紅旗區法院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方式向,李智華送達了開庭傳票。

2012年10月8日,在新鄉福成公司和河南福成公司缺席的情況下,新鄉市紅旗區法院下達(2012)紅民二初字第171號判決(下簡稱171號判決):確認楊女士為新鄉市福成公司股東,并享有該公司36%的股權。

該一審判決因無人上訴,成為生效判決。

須要說明的是,楊玉紅所聲稱的與新鄉福成公司股東之間所進行的股權交易,始終未在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

【判決書無明確執行對象 工商官員批其“廢紙一張”】

171號判決生效后,新鄉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接到新鄉市紅旗區法院發來的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工商局變更工商登記確認楊女士為新鄉福成公司股東,并享有新鄉福成公司36%的股權。

新鄉市紅旗區法院的這一要求遭到了工商局的拒絕。新鄉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在給法院的公函中指出,“貴院的執行裁定實際上是一個確權裁定。但貴院的裁定書沒有明確執行誰的股權,將誰的股權劃給楊玉紅。新鄉福成公司現在的股東是河南百福實業有限公司,法院在判決書中并沒有提及。在沒有明確執行對象的情況下,工商局無法協助執行。”

據記者了解,就在楊女士訴訟前和訴訟后,新鄉福成公司股東已經發生了數次的根本性的變化。

2010年4月7日,河南福成公司在新鄉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注冊登記了新鄉福成公司。河南福成公司是新鄉福成公司的惟一股東。

2010年12月13日,在楊玉紅起訴新鄉福成和河南福成之前,河南福成公司已經將其

持有新鄉福成公司95%的股權轉讓給了中融國際信托公司,并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股權過戶登記。

2011年5月13日,同樣在楊玉紅起訴新鄉福成和河南福成之前,中融國際又把在新鄉福成公司95%的股權過戶給了河南福成公司,并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新鄉福成再次成為河南福成公司為惟一股東的一人公司。

2011年12月14日,還是在楊玉紅起訴新鄉福成與河南福成之前,河南福成又將新鄉福成60%的股權、10%的股權分別轉讓給了魯官平、吳昆鵬。這時的新鄉福成公司有了三個股東,分別是魯官平、吳昆鵬和河南福成。新鄉福成公司的這次股權變更也在工商部門進行了登記。

2014年4月到12月,也就是在楊玉紅與新鄉福成、河南福成訴訟期間,河南百福公司分別從新鄉福成三個股東即魯官平、吳鵬飛及河南福成公司手中受讓了新鄉福成的全部股份,并在工商部門進行了股權變理登記。

自此,新鄉福成公司已經脫胎換骨變為河南百福實業有限公司為惟一股東的一人公司。新的新鄉福成公司,與最初新鄉福成公司完全是兩個人。

河南金合力律師事務所張長春律師對記者說,從上述一系列股權變化不難看出,新的新鄉福成公司與原來新鄉福成公司毫無關聯。正如一所房子主人早已換了,這所房子與過去的主人已沒有關系一樣。令人不解的是,新鄉市紅旗區法院在連公司的主人都不道是誰的情況就把公司判定給了他人。這無異于有人指著大街上的一所房子說,這房子是我的,法官就把房子判給了他,而房子的真正主人一無所知。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張長春指出,《公司法》講的非常明確,股東間的股權交易未在工商登記情況下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無論楊女士從哪個股東手中購買了股份,購買了多少,因其沒有在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其股權對股東已經發生變化且在工商部門進行了變更登記的新公司來說是無效的。

“讓人不可思議的是,當新鄉福成公司真正的主人河南百福實業公司就這個錯誤判決向新鄉紅旗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時,新鄉紅旗區法院不僅不及時糾錯,反而駁回了河南百福公司的申請,堅持執行。更令人不解的是,新鄉市中級法院居然維持了這一錯誤裁定。”

新鄉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參與此案的官員指出,公司不單單是公司,公司是有主人、有股東的,紅旗區法院判決書只提公司卻不說公司的股東是誰,把誰的股分確權給楊女士,這樣的判決工商局根本無法協助。

“我們曾就該判決的執行問題請示省工商局,省工商局的同志明確說,這種判決就是廢紙一張。”該官員如是說。

【法院連下三份裁定自我否定之否定被批操作痕跡太明顯】

在新鄉市紅旗區法院和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河南百福實業有限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后,河南百福實業公司就楊玉紅訴新鄉福成公司,第三人河南福成公司、吳西方確認股權一案提出再審申請。

河南百福公司談華告訴記者,或許是法院真的意識到171號判決錯了,2016年6月12日,新鄉紅旗區法院下達了(2016)豫0702民申第11號民事裁定書(下簡稱11號裁定),決定重新審理此案。

裁定書如是寫道:“案外人河南百福實業有限公司認為(紅旗區法院)(2012)紅民二初字第171號判決內容損害其民事權益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案外人河南百福實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法......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正當我們為紅旗區法院勇于糾正錯誤感到欣慰的時候,緊接著奇怪的事情發生了。”談華說。其所說的奇怪事情是,在新鄉紅旗區法院下達上述裁定12天后,也就是2016年6月24日,該院又下達了(2016)豫0702民申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又"依法否定了該院12天前“依法”作出再審決定。

這份裁定書如是寫道:“楊玉紅與新鄉市福成置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福成置業有限公司、吳西方股東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171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河南百福實業有限公司認為171號民事判決內容損害其民事權益,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702民申11號民事裁定,對171號民事判決再審,因裁定適應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撤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702民申11號民事裁定。”

這之后又過了10天,即2016年7月4日,新鄉紅旗區人民法院再發(2016)豫0702民申11—2號民事裁定書。再次確定該院第171號判決是正確的,駁回了河南百福實業有限公司的再申申請。

從紅旗區法院下發的第一份裁定書依法否定第171號生效判決,決定重審,到紅旗區法院第二份裁定依法否定第一份裁定,再到第三份裁定書重新確定171號生效判決正確,駁回河南百福公司的再審申請。新鄉市紅旗區法院運用自話自說的技巧,似乎完成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重新肯定了被自己否定的判決,為自己編織的法律游戲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但法律界人士對新鄉紅旗區法院這個圓滿的句號并不買賬。

“公司本身有股份嗎?”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馮明輝指出,公司的股份一定是股東的,法院判決書僅說將公司股份判給某某有違一般的常識,非常荒唐。如此明顯的錯誤法院不糾,反而連發三份裁定玩文字游戲,這是法律的悲哀。

“這里面人為操作的痕跡太明顯。我不能說這個案件中有人貪贓,但可以百分之百的肯定絕對枉法!”馮明輝強調。

河南銘鎬律師事務所劉振威律師則表示:對于一個明知有錯、無法執行的判決,紅旗區法院還要堅持維護,這完全是對法律的踐踏。

記者致電包括新鄉市紅旗區法院院長劉紅衛在內的與該案有關的多位法官,均以采訪須與本院政治部聯系為由未回答記者的問題。(特約記者 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