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之聲追問“荒唐裁定” 駐馬店法院被指不作為
最后更新:2016-09-23 09:32:51來源:中央電臺央廣網駐馬店9月22日消息(記者 管昕)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河南駐馬店確山縣的一位當事人向中國之聲反映稱,她在駐馬店市中院審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雖然打贏了官司,卻因為駐馬店汝南縣法院之前的任性裁定,導致生效近4年的判決無法執行。幾年來,她和代理律師多次向駐馬店中院、汝南縣法院反映問題,錯誤裁定至今未能得到糾正。已勝訴4年的判決,為什么成了“法律白條”?
勝訴判決已近4年 卻至今是“法律白條”
“汝南法院說,我的質押無效。結果我起訴到中院,中院判決我的質押有效。”手里攥著駐馬店市中院的勝訴判決,年近六旬的當事人朱明毅滿臉淚水。這份判決書已生效近4年,她的權益沒有得到維護,之前汝南縣法院的錯誤裁定也沒有得到糾正。為了申訴立案,撤銷汝南縣的錯誤裁定,幾年間,她多次在縣法院和中級法院之間奔波。
朱明毅說:“到汝南法院,汝南法院說你需要到駐馬店中院立案。到駐馬店中院,駐馬店中院說你需要到汝南立案。就這樣,推來推去。我來一次是這樣,來一次是這樣。我真的感到很絕望……”
說起幾年來,遭遇的申訴立案難,當事人朱明毅幾度哽咽。她難以理解,打贏了官司,執行起來為啥會這么難?
朱明毅夫婦曾先后將數百萬,借給朋友劉滿良做生意。因無力償還,劉滿良將其在一家公司的30%股權質押給朱明毅。2011年5月,雙方在確山縣工商局做了股權質押登記。而2011年12月,汝南縣法院在執行劉滿良欠另一當事人債務的案件中,以通知形式函告確山縣工商局:朱明毅和劉滿良的股權質押登記無效。
朱明毅的代理律師王思合指出,汝南縣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以執行通知的形式,認定她的質押無效,這明顯是錯誤的,對于質押是否有效的問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2012年5月,作為直接利害關系人,朱明毅向汝南縣法院提出異議,稱河南省工商局對此股權質押登記認定合法有效。5月30日,汝南縣法院駁回朱明毅的執行異議。此前,王思合多次和汝南縣法院交涉此事無果。5月18日,朱明毅便向駐馬店市中院提起訴訟,駐馬店中院于2012年11月16日做出判決,認定朱明毅與劉滿良的質押擔保有效。
王思合律師稱:“中院認定這個質押是有效的,這就說明汝南縣法院在認定質押方面,在程序上,在實體認定上,都是錯誤的。應該予以糾正。”
駐馬店市中院的判決,顯然否定了汝南縣法院之前的裁定。但劉滿良名下的股權早已在另一案件中被查封,并過戶到另一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名下。朱明毅的債權因此遭遇執行難。她的代理律師王思合認為,汝南縣法院違法執行,把標的物已經處分了,所以中級法院無法執行。在執行中,中級法院也發現了這個問題,但沒有人來糾正汝南縣法院的錯誤執行。
朱明毅稱,中院的判決做出后,針對汝南縣法院的錯誤執行裁定,向法院的執行部門申訴立案,給汝南縣法院院長和駐馬店中院立案二庭遞交了申訴材料,卻至今未得到回復。
專家:汝南縣法院荒唐裁定應追究其責任
工商部門做出的股權質押登記,法院能否以一紙通知宣布無效?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李東方教授指出,工商部門的行政行為,法院的一個通知,一個裁定就無效了,那是荒唐的。法院沒有這個權力。法院執行錯了,該怎么賠償就怎么賠償啊。
河南博惟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黎,常年代理民事經濟案件。她認為,汝南縣法院以通知形式對行政行為做出裁定,屬于越權行為,“汝南法院不該用裁定對實體內容做出確認,已經越權。”
律師:駐馬店市中院涉嫌不作為 或有人為因素
明知下級法院的執行裁定違法,駐馬店中院為何沒有及時糾正?駐馬店中院前不久在給記者的文字回復中,并沒有對此正面回應。只是表示,“在本案立案執行前,劉滿良名下的股權,已被汝南縣人民法院抵償給其他債權人,該股權已不在劉滿良名下,本院根本無法執行。”
河南博惟盛律師事務所主任周邦俊認為,此案判決生效已近4年,最終淪為“法律白條”,駐馬店中院涉嫌不作為。“這里面有人為原因。中級法院已經發現了問題,有義務去審查去糾正,如果知道這個錯誤,不去糾正,就是不作為。”
截止記者發稿前,記者多次聯系駐馬店市中院相關負責人,希望采訪審理此案的法官和執行局的相關負責人,進一步核實了解相關情況,均未得到積極回應。
河南省高院近期正在開展“百日執行風暴”專項活動,因解決執行難行動遲緩,已經有四個基層法院被問責。駐馬店市中院在朱明毅案件的執行中,是否存在工作懈怠,疏于履職?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有關事情進展,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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