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代替考試罪案在云南民族大學開審
最后更新:2016-09-28 23:27:37來源:新華網
昆明市呈貢區法院28日開庭審理云南省首例代替考試罪案,圖為庭審現場。 新華網 趙漢斌 圖
9月28日下午,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在云南民族大學開庭審理云南省首例代替考試罪案,新華網對庭審實況進行了多媒體直播。
據呈貢區檢察院公訴,被告人顧某、李某某報考云南藝術學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考試“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后二人先后找到被告人黃某某、許某某幫忙替考。2016年1月19日,顧某、黃某某找人偽造了顧某、李某某的準考證、藝考證、身份證。同年1月25日,黃某某、許某某持上述偽造證件參加了素描考試,在色彩考試中先后被監考老師查獲,后學校報警。經查,顧某、李某某所參加考試系國家教育考試,上述四名被告人已涉嫌代替考試罪。
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作了充分的辯護,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庭未當庭作出宣判。當天,昆明市呈貢區大學城近200名學生和社會各界人士旁聽了案件的審理。
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李昌表示,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將本案放到大學城審理,旨在“以案釋法”,有針對性地對廣大學生群體進行一堂生動的法律實踐教育課。
來自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的研究生王奇萱認為,法庭進校園,讓自己對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時也清楚地認識到,代替考試、偽造證件等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對自己和同學們也有很深的警示意義。
據悉,代替考試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一項罪名?,F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定考試的,可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原題為《“以案釋法”進校園 云南省首例代替考試罪案件在呈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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