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財政所長替鄉長借錢獲刑案:事實不清 發回重審

最后更新:2016-10-25 21:25:45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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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鶴壁10月24日消息(記者李凡)河南省滑縣一鄉財政所長根據鄉長的安排下鄉借錢,以供鄉政府開支,而后卻被查、被判貪污罪此前引發媒體關注與輿論質疑。記者近日從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證實,此案在該院二審后因事實不清已被發回淇縣法院重審。

【根據鄉長安排借錢卻被判貪污】

據媒體此前報道,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2007年底,時任滑縣焦虎鄉鄉長劉玉印將時任該鄉財政所長廉志民和鄉農經站長毛某周叫至辦公室,表示他已和下轄5個村打過招呼,借用他們的村級辦公經費緩解鄉政府財務緊張情況,安排廉志民和毛某周去這5個村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廉志民的工作筆記記錄,在五個村共借款22.8萬元。判決書顯示,證人證言均指證廉志民根據領導安排同毛某周下村借錢。

判決書還顯示,現任滑縣司法局局長、原焦虎鄉鄉長劉玉印在證言中稱,這筆款項是正常經費開支,沒有用到其他地方。劉玉印并稱,2014年自己調離焦虎鄉時,曾將借錢情況交代給后任鄉長,并囑咐還款。

另一經辦人毛某周也在作證時證實,自己與廉志民一起根據領導安排到村里借錢。“至于后期支票的簽字,錢是誰取的,干什么用我不知道”。而被借款的5個村的時任村領導也在證言中證實,借款是由鄉長事先安排。

雖然涉案款項多用于焦虎鄉政府開支,但淇縣人民法院認為“不管事后贓款去向如何,均不影響貪污罪的認定。”這任性的定罪判決話語此前也引起網友質疑。同時,該法院還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廉志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做出上述判決。

對于淇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廉志民的家人質疑,“廉志民同他人是在鄉長授意下去村里借的經費,并且全部用于鄉政府開支,未私自占有,為何卻判他貪污罪,為何只有他一人被提起公訴?”上述“共同犯罪”之說何來?

2016年6月份,廉志民不服淇縣法院一審判決便提起上訴。此間,該案的一審判決也引發多家媒體關注,并引發輿論質疑。有評論追問,此案關鍵人物時任鄉長為何安然無恙?還升任了縣司法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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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事實不清 發回重審】

2016年8月19日,鶴壁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過程中,辯檢雙方圍繞廉志民是否具有貪污故意、是否構成貪污罪等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相關證人出庭作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上訴人親屬、新聞記者及群眾等近百人到庭參加了旁聽。

此案在庭內庭外還存在爭議焦點:廉志民是否從銀行提取所借20余萬元現金?

廉志民辯護人指出,根據銀行流水顯示,2007年12月28日11時37分21秒至11時49分32秒,共計12分鐘11秒時間內在同一窗口連續辦理了7筆業務。其中,涉案4張支票并未支取現金,而是與同時辦理的社會撫養費相抵充了。

多位參加庭審的人士透露,一審、二審庭審過程中相關銀行柜員均證實在短時間內,業務辦理人不可能取出20余萬元現金。但檢方對此卻忽略而過。檢方與法院在一審與二審中也均未說明所謂“贓款”去向。

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規,貪污罪的行為表現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但從該案來看,廉志民并未將20余萬元借款占為己有。何罪之有?

記者今日了解到,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該院《刑事裁定書(2016)豫06刑終74號》顯示: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決如下:一、撤銷淇縣人民法院(2015)淇刑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二、發回淇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針對此案進展,記者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