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官車禍案”專案組成員披露:王浩斌非肇事司機
最后更新:2016-11-09 14:21:03來源:東方中文網
張學林車禍現場
東方中文網特約記者 杜宇 發自河南焦作
近日,河南焦作市紀委原“沁陽211案(即:警官車禍案)”專案組成員張南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已經掌握王浩斌不是“警官車禍案”肇事司機的確鑿證據,相信不久就會真相大白。
警官大年初二遭遇車禍
據沁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認定書,2013年2月11日21時20分許,王浩斌駕駛豫HGX444號(本田)小客車在結冰路段行駛時,思想麻痹,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左側,與相對方向張學林駕駛的豫HQ331(力帆)小轎車相撞,造成王浩斌、張學林、沈小正、李玲受傷,張學林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張學林為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王浩斌時任沁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張學林遭遇車禍的當晚正值大年初二,天上飄著雪花,路面濕滑。
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后,先后出現兩次戲劇性的變化:先是事發當晚沁陽市交通局職工拜林龍自稱是肇事司機,冒名頂替。但在得知張學林已死于車禍時,拜林龍遂即翻供,向警方承認自己不是肇事司機。這之后,也就是車禍案發生13個小時后,王浩斌自河南洛陽正骨醫院給沁陽市公安局打來電話,稱自己是肇事司機。
2013年4月28日(即事發2個月17天后),沁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正式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浩斌為肇事司機。
家屬要求查清真相
沁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下達,似乎已經對這起“警官車禍案”蓋棺定論。但沁陽坊間一直流傳著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機的傳聞。受害人家屬對于王浩斌自稱肇事司機和沁陽警方認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機一事,深表懷疑,堅持要求官方查出真相,還原車禍本來面目,懲戒真正的肇事者。
此案調查期間,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時任督察專員張南京受該院檢察長朱亞濱的指派,專門負責“警官車禍案”的督察工作。張南京告訴記者,他在梳理該案相關資料期間發現,沁陽市公安局在辦理此案時從始至終都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張南京同時對王浩斌是否為真正的肇事司機嚴重關切。
“種種跡像表明,受害人家屬認為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機絕對不是空穴來風。”張南京說。
事實上,自2013年負責督查此案以來,張南京一直堅持對“警官車禍案”真相的調查。張南京在任期間,曾連續寫有11份督查報告向上級反映沁陽市公安局有關此案的調查報告存在大量的造假現像、違規行為和不正常的情況,并面向媒體公開指責沁陽市公安局在辦理此案時弄虛作假。
2015年初,張南京從焦作市檢察院督查專員崗位上退休。退休后的張南京依然關注涉及“警官車禍案”的相關細節,并把調查重點從沁陽市公安局“弄虛作假”轉移到王浩斌究竟是不是肇事司機這一核心問題上。
“盡管諸多證據均可以推定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機,但因沁陽警方本身對此案的消極態度和不予配合,致使在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機這一核心問題上缺乏直接證據。當然,如果證實了這一點,沁陽市公安局的謊言便不攻自破。”張南京說。
發現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機的確鑿證據
在媒體及社會的廣泛關注下,2015年10月,焦作市紀委成立了“沁陽2.11案(即警官車禍案)專案組”,張南京被抽調到專案組參與這起案件真相的調查。
張南京告訴記者,在專案組調查期間。他獲得了河南省公安廳調取的“警官車禍案”發生時相關人員的通話記錄。他用三臺電腦、歷時一個星期時間對這些通電話記錄里所揭示的通話時間、通話地點、通話人物進行比對后發現:2013年2月11日晚9時左右“警官車禍案”發生時,王浩斌根本不在車禍現場!
記者注意到,沁陽市公安局處理交通事故警察執法記錄儀顯示,"警官車禍案"發生后,沁陽市公安局事故科民警于當晚9點24分趕到事故現場,該記錄儀顯示李小聯、沈小正出現在肇事車旁,同時記錄儀還顯示在肇事車駕駛倉一側地上坐著一個人,因夜間光線暗僅從記錄儀的視頻上無法辨別這個坐在地上的人究竟是何許人。但沁陽警方最終認定坐在地上的就是王浩斌,而王浩斌也稱,坐在地上人就是其本人。
"人可以說假話,機器不會造假。”張南京說,河南省公安廳調取的李小聯(肇事車乘坐人)的通話記錄顯示,事發當晚9點30分,王浩斌給李小聯打了一個電話。移動公司編號為"5065"信號基站顯示王潔斌打這個電話時在沁陽市懷府局附近,距離事發現場3公里以外,而李小聯則在事故現場。由此可以斷定"警官車禍"案發生時王浩斌絕對不在事故現場,警方執法紀錄儀上顯示的坐在肇事車輛駕駛倉門口的人也絕不是王潔斌。
另據目擊者買小果證言,2013年2月11日晚8點半多,她開車到老沁河橋上時,不想對面一輛面包車滑過來刮蹭到她的車。她停下車查看刮蹭情況時聽到前方車有一個女人喊“救命”(已證實喊救命的人叫李玲,是被撞警官張學林車上的乘座人)。她知道前面的車出事了。她與面包車司機交涉了一會后,打電話報了警。“我報了兩次警,第一次報警說我自己的車出事了,第二報警時順便說了前面灰色小轎車也出事了。”
沁陽公安局110接警紀錄證實,買小果第一次報警時間是,當晚21點01分。
張南京告訴記者,買小果的證言證明,“警官車禍案”的發生是在當晚21點之前,具體時間應該在當晚的20點40分到21點之間,而不是警方認定書上寫的21點20分許。
2013年2月11日20點40分到21點間,王浩斌在哪呢?
張南京說,通話紀錄顯示,20點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接了一個電話,通話時間146秒。通話結束時間是20點49分12秒。王浩斌家距事故發生點有5公里左右。
“綜合上述可見,事故發生前后,王浩斌均不在車禍現場。一個事前事后都不曾在車禍現場的人怎么可能是肇事司機呢?”
檢察官列舉警方報告六處造假
“假的太假,不正常的地方太不正常。”談起沁陽警方對“警官車禍案”的調查報告,張南京如是對記者說。他并向記者列舉了其中的造假和不正常之處。
【假一:虛構的春節聚會】
張南京告訴記者,在涉及相關當事人事發當天的活動情況時,警方調查報告稱:肇事車司機王浩斌以及肇事車上乘座人李小聯、沈小正、麻繼東、梁譜、張巍巍均稱,2013年2月11日大年初二下午五六點鐘,李小聯、沈小正開著肇事車輛(豫HGX444)去王浩斌家給王浩斌送車,并與王浩斌、麻繼東、梁譜、張巍巍等人在王浩斌家打牌、喝酒,直到晚上21點左右。
而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看,當晚李小聯、麻繼東、張巍巍、王飛(自稱也在王浩斌家打牌喝酒,酒后在去肇事現場的途中下車)等人根本沒有和王浩斌在一起。
電話記錄顯示:李小聯、麻繼東、王飛等人在“警官車禍案”發生當天根本沒有到過王浩斌家,張巍巍也沒有去王浩斌家喝酒。王浩斌自當天下午五點多鐘便離開了家外出,直到晚上八點多鐘才返回家中,他根本沒有時間和條件在家接觸到李小聯的肇事車。由此可見所謂的李小聯、麻繼東、張巍巍、王飛等人在王浩斌家聚會、喝酒根本就是子虛烏有,是一場虛構的聚會場景。”
【假二:多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單造假】
張南京說,為了證明“警官車禍案”發生的時間是2013年2月11日晚9點20分左右,沁陽警方偽造了多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據了解,2013年2月11日晚,因下雪路滑的原因,在“警官車禍案”發生的同一地點和同一時間有多起交通事故。其中買小果、杜米龍相撞的肇事時間是當晚9點之前,但“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單”寫的卻是9點20分;王興貴肇事時間是當晚9點10分之前,同樣也被人為地造假改成9點20分;潘科、丁小橋、謝合鵬鏈環追尾的時間是沁陽市公安局到了肇事現場之后的9點30分左右,也被人為地造假改成9點左右。
“這樣做的目的顯然是為了確認所謂的王浩的斌肇事時間與買小果、杜米龍肇事時間一樣,也是在9點20分,而9點左右肇事的則成了潘科、丁小橋、謝合鵬鏈環追尾的時間。”張南京說。
【 假三:對王浩斌肇事當天的“通話錄”刪減、造假】
張南京指出,沁陽市公安局在向沁陽市檢察院、法院提交王浩斌當天的“通話錄”這一重要的關鍵證據中,刻意刪減了王浩斌當天下午5點至晚上9點40分之間不在家時的所有通話記錄。目的顯然是為了掩護“虛構的春節聚會”不被暴露,便于警方認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機。
【假四:沁陽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對在肇事現場使用的原始攝錄儀資料刪減、造假】
張南京說,他從警方提供的原始材料中了解到,肇事當晚21點24分沁陽交警趕到肇事現場后,事故科干警范伏生即用僅有的一臺的攝錄儀進行錄像、照相,直到第二天凌晨,此案的錄像、照相使用的全是這臺攝錄儀。但沁陽市公安局在向檢察院、法院提交這臺攝錄儀的資料時,卻刪去了編號26 、27 、30、31的4個圖像資料。且首次錄像也僅剩下了有頭無尾不足50秒的影像。整個攝錄儀中的所有資料均沒有一張所謂的肇事司機王浩斌和所謂的乘坐人的正面影像。這樣做的目的不外是要掩飾誰是真正的肇事司機,誰是真正的乘坐人罷了。
【假五:張南京說,按照警方的調查,張巍巍是去王浩斌家參加春節聚會的當事人之一】
然而,沁陽市公安局在向檢察院移交的張巍巍通話錄這一證據時,卻人為的將這個電話做了刪減處理,隱去了張巍巍在肇事當天晚上18點51分在沁陽市交通大廈給王飛打了一個電話情況,這個電話說明張巍巍當天不在王浩斌家。警方刪減張巍巍電話記錄的目的同樣是為了防止虛構的在王浩斌家聚會一事露餡。
【假六:警方人員在“120”指揮中心原始報警單上擅自添加內容】
張南京說,沁陽市“120”指揮中心原始制式記錄單顯示:肇事當晚120報警臺接到的唯一一個老沁河橋上肇事請求救援的報警電話是事故科干警范伏生手機打的,時間是21點29分。然而,沁陽市公安局在向檢察院、法院提交這一證據時,竟在“120”制式報警單的框外人為的添加了一個21點22分的報警時間和沈小正13569***666的電話號碼。
“沁陽市公安局如此捏造證據的目的,不過是想以此確認所謂的王浩斌的肇事時間就是在21點20分許,肇事后沈小正及時給“120”打個電話報了警。但這是假的。”
檢察官列舉“警官車禍案”中七個“非常”
非常一:張南京告訴記者,“警官車禍案”發生后,沁陽市公安局事故科長楊保軍第一個到達現場。但身為事故科長的楊保軍沒有及處理交通事故,也沒有對自己的同事張學林實施救援,而是悄然隱退。“這種情況極不正常!”
非常二:張南京說,據警方案件調查卷宗,“警官車禍案”發生當晚,曾冒名頂替肇事司機的拜林龍于12號凌晨0點31分在醫院接受和中兵、朱清中詢問時,即交代了他不是肇事司機。拜林龍說:“(我)吃罷飯了,他(們)打電話叫,(說)在沁河橋上碰(了)一下車。”凌晨四點多,拜林龍再一次交代自己不是肇事司機。但警方的調查報告卻稱拜林龍是第二天上午10點招供。
“這樣做顯然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非常三:據張南京調查,王浩斌因交通事故被關押期間,在王浩斌沒有任何不正常表現情況下,沁陽市公安局領導主動安排為其作法醫鑒定,并借法醫鑒定為王浩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之后在各方的壓力下,沁陽警方重新委托上海某機構對王浩斌進行了法醫鑒定。新鑒定出來后,王浩斌被再次收監。但警方始終不愿公布新的鑒定報告內容。
“能讓公安局領導主動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后審,這絕非王浩斌所能辦到,其背后定有重要人物操縱。”張南京說。
非常四:通話記錄顯示,事故發生后,自稱肇事司機并受傷的王浩斌沒有直接向南及時去醫院治療,而是往北往西繞了一大圈,先去了沁陽市委大院附近。
張南京說:“一個臏骨粉碎性骨折的人,不是立即去醫院治,而是去市委大院,令人不可思議。另外從事后保險公司拍到的車輛受損情況看,王浩斌臏骨骨折與車輛受損狀況明顯不符。”
非常五:人為造成證據滅失。
張南京指出,按照正常程序,2013年4月28日,沁陽警方在將此案定性后,應將案卷和相關證據移交沁陽檢察院,但沁陽警方卻將此案關鍵證據豫HGX444號本田小客車,在未經檢察機關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發還,進而導致該案重要物證(豫HGX444號本田小客車的滅失。
非常六:張南京表示,讓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案件調查期間,沁陽市公安局的電腦里竟然出現了以“廳紀委”名義寫給廳領導的“警官車禍案”的調查報告,該報告的落款時間是,2015年7月22日。這份報告,不僅某嚴重違反了組織紀律和組織原則,同時報告存在眾多捏造事實的文字。
“難道河南省公安廳紀委的調查報告出自沁陽市公安局嗎?假如真是如此,這樣的報告又有幾分可信!”
非常七:張南京說,在沁陽市公安局自己內部的“110”指揮中心,直接調取、查看肇事當天的“道路監控圖像”,是揭開此案真相最簡單、最便捷的方法。但幾年來,沁陽市公安局一直以各種借口予以推脫、回避,至今不調取、恢復錄像資料。更令人不解的是,沁陽市的這套監控設備明明在2012年12月就安裝完畢并投入使用,沁陽公安局卻要求安裝監控設備的公司,將安裝完畢時間說成是,2013年4月份。同時,在監控設備完好、運行正常的情況,沁陽市公安局領導卻讓110指揮中心時任主任說,設備無法正常運行。
“這究竟是不能還是不為,沁陽市公安局應當向社會有個交待。”
張南京認為,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出現了這么多造假和不正常情況。這些造假和不正常情況本身,也昭示著該案另有隱情。
“交通事故”成“小政治事件”
張學林的親屬曾對記者說,在張學林的追悼會上,曾有一位老干部對她說,張學林出車禍的那天晚上,沁陽市委某領導(已被雙規)也在老沁河橋上(警官車禍案事發地點)出了車禍,胳膊受傷了。這位老干部的話讓他們突然意識到,張學林車禍案另有隱情。
“后來,我們查了沁陽市委當天領導的值班記錄,該領導正好在這一天值班。但令人蹊蹺的是之后有人把值班表更換了,這個領導不在值表上了!”
張學林的家屬告訴記者,他們曾追問最初的辦案檢察官“警官車禍案調查”進展情況,這位檢察官暗示,有領導打召呼,她也沒辦法。
讓張學林的家人感到不滿的是,在張家人不斷反映情況追查真相過程中,張學林在公安局上班的妹妹被免職。張家人認為,妹妹被免職是上述某領導為阻止張家人反映問題而采取的報復性措失。
“‘警官車禍案’上上下下折騰了好幾次,至今沒有得出令人信服的結果。如今這起案件顯然已經由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演變成當地的一個小政治事件。案件翻與不翻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領導如何決策!”當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說
張南京認為,如果連這樣一個簡單的“交通肇事案 ”都查不清,不僅會成為一個笑話。同時,它也關系到人民群眾對河南基層反腐的信心。
據了解,在“警官車禍案”發生后的三年多時間,沁陽政壇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沁陽市委書記魏新紅、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因貪腐先后落馬,沁陽市公安局局長鄧予生墜樓身亡(民間說法自殺)。
而沁陽市公安局包括原副局長衛新振、事故科長楊保軍等在內的多名與“警官車禍案”有關聯的警務人員或被羈押、或被雙開、或被處分、或被降職、或被判刑,肇事車上的多名乘坐人也因妨害作證罪被判刑,一名乘坐在肇事車上的鎮官員主動辭職。
在談起如何處理“警官車禍案”眾多遺留問題時,現任沁陽市公安局長吳巍表示,一切按法律辦,如果檢察院要求我們查什么我們就查,一切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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