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五專家批河南紅旗區法院一判決存錯誤 建議檢方介入

最后更新:2016-11-23 12:54:52來源:@中原網事觀察

      近日,京城五知名法律專家公開出具法律意見書指出,河南新鄉市紅旗區法院一判決存在“超越當事人訴求,判非所請”“遺漏重要當事人”“主要證據缺失”等致命錯誤,并建議當地檢察院介入調查。

【“勝訴”判決竟無執行對象】

2012年3月26日,楊女士將新鄉福成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新鄉福成)、第三人河南福成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河南福成)、吳西方等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其享有新鄉福成公司41%的股權。2012年10月8日,在新鄉福成公司和河南福成公司缺席的情況下,新鄉市紅旗區法院下達(2012)紅民二初字第171號判決(下簡稱171號判決):確認楊女士為新鄉市福成公司股東,并享有該公司36%的股權。該一審判決因無人上訴,成為生效判決。

171號判決生效后,新鄉市紅旗區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新鄉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變更工商登記確認楊女士為新鄉福成公司股東,并享有該公司36%的股權。

但新鄉市紅旗區法院的這一要求遭到了工商局的拒絕。新鄉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在給法院的公函中指出,“貴院的執行裁定實際上是一個確權裁定。但貴院的裁定書沒有明確執行誰的股權,將誰的股權劃給楊玉紅。新鄉福成公司現在的股東是河南百福實業有限公司,法院在判決書中并沒有提及。在沒有明確執行對象的情況下,工商局無法協助執行。” 

“我們曾就該判決的執行問題請示省工商局,省工商局的同志明確說,這種判決就是廢紙一張。”新鄉市經開區工商局一官員如是說。

據了解,導致新鄉市紅旗法院這一判決無法執行的根本原因是,楊玉紅與新鄉福成公司股東之間所進行的股權交易,始終未在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而在楊玉紅訴訟前后,新鄉福成公司的股東已經發生數次變更。按照《公司法》,公司股東間的股權交易在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楊玉紅可以繼續向賣給其股份的老股東主張權力,卻不能從公司新股東河南百福公司手中獲得股份。

【京城五知名法律專家稱:判決存致命錯】

針對新鄉市紅旗區法院第171號判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肖建國博士,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王文華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梅慎實博士,以及著名法學家北京大學中國國情研究中心研究員楊百揆先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副主編支振鋒先生等京城5位知名法律專家聯名出具法律意見書稱,171號判決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審判程序均存在明顯錯誤。

五專家重點指出,該判存在三大問題:

第一,超越當事人訴求,判非所請。原告楊玉紅訴請的是確認其持有新鄉福成公司41%的股權,而171號判決書判決的結果則是楊玉紅持有新鄉福成公司36%的股權,判決事項與楊玉紅的訴請存在矛盾。

《法律意見書》強調,我國民事訴訟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如果原告的訴請明顯不合法、不能得到支持的,法官依法應當行使釋明權,告訴原告變更訴訟請求。171號判決書在未給楊玉紅行使釋明權、楊玉紅沒有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直接判決楊玉紅持有新鄉福成公司36%的股權,違背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35條的規定;

第二,遺漏重要當事人。根據高法《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楊玉紅起訴時,工商機關登記的股東為河南福成、盧關平和吳琨鵬,紅旗區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他們參加訴訟,只有他們參加訴訟,才能查明案件事實,才能公平保護每一位股東的合法權益。紅旗區法院不通知其他股東參加訴訟,直接作出判決,顯然違反上述規定。

專家稱,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紅旗區法院不但沒有通知合法股東參加訴訟,而且是在所有的當事人(除楊玉紅外),均未參加訴訟的情況下直接作出判決,并且采取了公告送達方式,導致相關當事人對判決一無所知,對后面股權再次轉讓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三,主要證據缺失。楊玉紅提起的是一個股東身份確認之訴,確認股東身份必須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其中最為有力的證據包括出資證明、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由于本案其他股東和公司均未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楊玉紅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應當駁回其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這方面證據。紅旗區人民法院既沒有要求楊玉紅提供這方面的證據,也未依職權調取這方面的證據,直接作出裁決,顯然是主要證據缺失。

專家意見書稱,上述三個方面的錯誤或者說失誤,從法律層面講均是致命的,足以導致171號判決最終錯誤。因此依據我國民訴法、民訴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該判決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楊玉紅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便申請了強制執行,也應當駁回申請。

【法院態度忽左忽右專家建議檢察院介入調查】

記者注意到,新鄉市紅旗法院的171號判決不僅遭到專家們的口誅筆伐,甚至連紅旗法院自身也對這份判決也表現出信心不足,搖擺不定,先后連發三份裁定,自我否定后再否定。

2016年6月12日,新鄉紅旗區法院下達了(2016)豫0702民申第11號民事裁定書否定171號判決,決定重新審理此案。但僅僅過了10天,新鄉紅旗區法院又下裁定否認自己剛下的裁定,撤銷了對171號再審的決定。這之后,又過了10多天,新鄉紅旗區再次下發裁定,確定171號裁定正確,不再對該案再審。

業內人士指出,法律本是十分嚴肅事情,新鄉紅旗區法院視法律為兒戲,連發三份裁定,對同一事實“依法”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令人瞠目,讓人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新鄉市經開區工商局一官員告訴記者,新鄉紅旗法院三個裁定下達后,該院法官再次找到新鄉經開區工商局,要求該局配合法院執行171號“勝訴”判決。新鄉經開區工商局再次以同樣的理由予以拒絕。

該官員說,他們已經明確告訴紅旗區法院,公司股份屬于公司股東的,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沒有明確指出將新鄉福成公司中誰的股份給楊玉紅情況下,工商局當然沒法變更股權登記。“后來,法院的人問我們怎么辦,這顯然是在踢皮球。你的判決出了問題,怎么反過來問我們怎么辦。”

京城五專家在《法律意見》強調,鑒于新鄉紅旗區法院171號判存在一系列致命錯誤,建議相關當事人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分類監督,督促紅旗區法院糾正錯誤。

記者試圖就此案暴露出的相關問題請新鄉紅旗法院相關法官談談,但相關法官均不愿接受記者采訪,新鄉紅旗區法院院長則是打電話不接,發短信不回。(特約記者 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