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港區龍港辦事處以組長不簽字為由扣押村民補償款

最后更新:2016-12-12 21:22:31來源:大河論壇
 
我叫劉長河,是鄭州航空港綜合經濟試驗區龍港辦事處祥符劉村四組(原中牟縣八崗鄉祥符劉村四組)村民。我于1995年8月30日和八崗鄉祥符劉村委會簽訂《河道林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期限為15年。2009年11月8日,合同到期后經村委確認,我又按照約定繳納了承包費,合同延續至2024年,村委給我出具了收據。因中牟縣修雁鳴路等工程,征收我經營承包土地1.57畝,補償款為每畝25860元,共計40600.2元。政府于2015年已經將補償款打入我的賬戶,但存折在龍港辦事處三資辦,沒有組長劉國志的簽字,我無法領取。我多次找龍港辦事處領導朱楓、村委會主任劉聚友等反映此事,他們稱我的合同無效。無奈,我到中牟縣人民法院起訴,中牟縣法院依法確認我的合同有效,承包期至2024年。村委四組劉國志不服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中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我拿著法院生效判決索要補償款時,龍港辦事處包村領導朱楓,村委會主任劉聚友稱,須有組長劉國志的簽字,才可以領,但是劉國志始終不給簽字。
 
另外,2016年4月份,祥符劉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59540元,也在龍港辦事處三資辦,領取表在村里進行了公示,然而辦事處領導依然將存折扣在三資辦,原因是:組長不簽字不能給我。我找組長讓簽字時,組長劉國志拒絕簽字。
 
我和村里的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依據的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村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依據的是人民政府的文件;法律上確認了我的合法權益,文件上公示了我應該得到的補償。然而,因為我將組長劉國志起訴至法院,其敗訴后心生怨恨,對我進行打擊報復,對我應該得到的財產和補償款侵占扣押,致使我至今得不到補償款。難道,一個村民組長的權力大過法律?大過政府的文件?我請求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責,嚴肅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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