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東傷醫致死案二審維持原判:被告人毆打誘發冠心病

最后更新:2017-06-23 22:28:21來源:澎湃新聞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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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和上訴,維持原判。 微信公眾號:湖南高院 圖
 
2016年5月18日,湖南邵東縣人民醫院醫生王俊遭3名患者家屬毆打,之后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2017年1月30日,邵陽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海壘等三名被告人4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隨后,邵陽市檢察院提出抗訴,三被告人及五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提出上訴。
 
在今年3月舉行的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工作報告時曾提及此案,該案系檢察機關打擊傷醫犯罪、從快批捕起訴的典型案例。
 
2017年6月23日,湖南法院網公布該案二審結果:湖南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和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楊新春的兒子楊紹平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楊紹平的妻子及三名子女均受傷,當日12時30分許被送往邵東縣人民醫院救治。該院依診療規程接診處置。楊紹平的父親楊新春、叔叔楊立新及兒子楊海壘先后趕到醫院。楊立新認為醫院救治不及時而在五官科護士站吵鬧,醫生王俊出面制止,楊立新上前推王俊,楊新春攔住準備上前的王俊并抓住其雙手,兩人互相推搡,楊立新趁機朝王俊頭部打了一拳,楊海壘握拳對著王俊左胸部打了二三拳。王俊掙脫后拿出手機撥打電話,隨即面朝下撲倒在地。當日17時13分,王俊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俊因重癥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生前糾紛中所受損傷為誘發因素。
 
2017年1月20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海壘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判處楊立新有期徒刑8年;判處楊新春有期徒刑4年。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被告人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及五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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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湖南高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因醫生王俊勸阻楊立新在醫院吵鬧而故意傷害王俊身體健康,誘發重癥冠心病致王俊因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對其犯罪行為造成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的直接物質損失,依法應當賠償。在共同犯罪中,楊海壘、楊立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楊新春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楊立新、楊海壘均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海壘、楊立新和楊新春通過其親屬自愿賠償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的經濟損失6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楊海壘、楊立新、楊新春三人的行為共同誘發王俊重癥冠心病致其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楊立新和楊海壘對王俊連續實施攻擊,二人故意傷害的主觀犯意明顯。楊新春控制王俊雙手為楊海壘、楊立新實施傷害提供幫助,依法認定楊新春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故楊海壘、楊立新和楊新春均應對王俊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鑒于被害人王俊患有重癥冠心病,三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系王俊重癥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的誘發因素,對三人可以適當從寬處罰。
 
湖南高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部分適用法律正確,全案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