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院被陜西高院糾錯再審 判決仍遭質疑

最后更新:2017-09-21 11:17:22來源:法治前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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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新聞記者調查,2007年延安吉達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吉達)訴陜西藍馬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藍馬)合同糾紛一案歷經十年之久,在原告提供的關鍵證據被鑒定為偽證,以及陜西省高級法院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指令延安中級法院再審的背景下,延安中級法院仍堅持依據偽證進行判案,遭利益方強烈質疑。

  原告關鍵證據被鑒定系事后偽造

  2006年12月1日,延安吉達法人代表賀延明到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對陜西藍馬提起訴訟時,提供了一份蓋有“陜西藍馬啤酒有限公司銷售公司”(該銷售公司是藍馬啤酒下屬的一個既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也無一般營業執照的內部分支機構)公章的承諾撥付延安吉達價值15萬元的函件。

  隨后在2007年6月26日賀延明向寶塔區法院增加訴訟請求時,又提出的另外三份由藍馬啤酒銷售公司出具的承諾函,內涉15萬人民幣以及6000件藍馬啤酒的事項。

  延安吉達兩次訴訟共要求陜西藍馬向其應支付30萬元以及6000箱藍馬啤酒。

  2009年1月9日,延安寶塔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陜西藍馬支付原告延安吉達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諾款三十萬元及藍馬苦瓜啤酒6000件。

  判決后,陜西藍馬提起上訴,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而在該案一審二審判罰中的關鍵依據,即延安吉達向法庭提供的四份承諾函和承諾書證據則在一審中就被證實系事后偽造的。

  這四份證據分別是2003年10月8日、2004年3月25日、2004年5月28日、2004年7月1日陜西藍馬啤酒銷售公司給延安吉達出具的承諾函及承諾書。

  對于這四份證據,陜西藍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認為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內容邏輯上,這四份證據都是偽造的。

  2008年10月13日,應被告陜西藍馬申請,延安市中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提出的四份證據,得出結果顯示除其中一份文件印文褪色較重,顏色極淡,不具備鑒定條件外,其余三份證據的形成時間皆比樣本晚,即三份證據的實際時間至少晚于樣本時間(2005年11月25日)。即證明這四份證據的形成時間都比落款時間晚2—3年,屬于偽造證據。

  同時,訴訟代理人還表示,陜西藍馬銷售公司的印章在2005年底丟失,2006年4月,陜西藍馬在當地媒體某報《法制周刊》上刊登印章丟失的聲明。

  “從時間上推算,這幾份函件恰巧出現在‘陜西藍馬啤酒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印章丟失后的時間段,同時也不排除該印章是被別有用心的人盜走的。”陜西藍馬有關負責人說。

  荒唐的“證據”

  據了解,早在2004年,上述原被告雙方就已經做過對賬單,其中并沒有賀延明所說的款項。

  藍馬公司有關人士稱,2006年10月21日,雙方終止合作后,就以前的所有經濟帳務(債權、債務)作了徹底的對帳清算,當時沒有提及這幾個款項,此次對賬單得到雙方公司負責人的認可并有親筆簽名。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6年10月的對賬單中,甚至連“原延安辦事處拉暖啤酒瓶 240元”這樣小的賬目都赫然紙上。

  那三份原告提供共計30萬以及6000件啤酒如此數額巨大的賬目,卻沒有登記顯然不符合常理。

  陜西藍馬訴訟代理人說,從這幾份承諾函的內容來看,更是荒唐。如其中一份落款日期為2004年7月1日承諾函中,“延安吉達在同藍馬啤酒多年的合作中做出巨大貢獻····負責人賀延明為此積勞成疾”一說。“雙方是2003年10月才開始合作,而此時雙方合作還未滿一年,承諾函怎么可能會如此寫?”

  同時,函件中表述“我(陜西藍馬)除派專人前往慰問外,特無償調撥給貴公司藍馬苦瓜肆千件,以此鼓勵。”在庭審中,律師多次問賀延明是誰去慰問的,又是誰將承諾函交給他的,賀延明拒絕回答。

  另外,藍馬啤酒銷售公司一名李姓經理告訴媒體,“陜西藍馬啤酒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印章主要是系統內部使用,對外基本不用,而且按照藍馬公司的規定,所有涉及款項文件都得經總經理簽字才生效,像延安吉達那四份函件不符合常理。

  然而,在二審中,延安中院仍認定這幾份承諾函和承諾書的有效性,并依此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實在令人費解。

  高院指出中院:適用法律錯誤

  針對該案,藍馬啤酒向陜西高院申請再審,高院在2009年9月21日的《裁定書》中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指令延安中院再審。

  然而,在再審程序中,延安中院以延安吉達法人代表賀延明患重病為由,在2009年11月30日作出中止訴訟裁定,直至2016年8月23日才恢復訴訟,中間中止長達近7年之久。

  陜西藍馬訴訟代理人表示,本人從業30多年來,從沒見過法院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病而中止審理長達7年之久的情況。因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病,該公司完全可以依法委托更為專業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病,不能成為法院中止審理長達7年之久的事由。

  業內人士評論指出,延安中院此舉,也是開創了法院中止審理期限的“先河”。

  2017年4月11日,延安中院再審判陜西藍馬支付延安吉達承諾款30萬元及藍馬苦瓜啤酒2000件。

  對于上述偽造的承諾函和承諾書,延安中院仍然堅持采信,減少的4000件啤酒只是因為延安中院認為其中一份承諾書中涉及的4000件啤酒是贈予行為,當事人有撤銷的權利。

  延安中院在再審中認為“雖然鑒定意見認定2004年3月25日的承諾書、2004年5月28日的便函、2004年7月1日的便函形成時間為2005年11月25日以后,但無法得出上述三份便函及承諾書是在2006年4月5日申請人公章丟失后形成的結論,且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為真實。”

  “延安中院再審結果本質上還是堅持依據偽證判案,基本否定了陜西高院對于本案的裁定!”陜西藍馬訴訟代理人說。

  此外,延安中院對于在二審判決前沒有給陜西藍馬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傳票,未進行詢問當事人,未告知二審合議組成人員等涉嫌剝奪藍馬啤酒享有的法定訴訟權利一事,僅表示“法院處理略有不當,予以糾正”。

  記者近日了解到,陜西藍馬不服延安中院再審判決,依法向延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延安市人民檢察院正在審查、關注此案。

  針對此事,媒體也將繼續關注。(法治觀察員 徐非)